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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報導】法理情 警察與違規攤販的距離

記者 徐榮佑/採訪報導

台灣有為數不少的流動攤販仰賴小本經營勉強度日,其中沒有營業許可證或涉及妨害交通的從業人員,隨時可能面臨舉發。每張1200元起跳的罰單,必要時生財器具還會被沒入,不僅讓這些「艱苦人」無奈,執法人員也是兩難。

遭到警察取締的違規攤販正在收拾生財器具。攝影/徐榮佑

「嗶--」吹哨聲亮起,高雄市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警員黃怡維頂著熾烈豔陽在路口指揮交通。此刻的她正專心留意路況、適時變換手勢,眉宇間透出執勤時的堅定神態。

「警察法」第二條揭示,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換句話說,警察行使以上任務,職權需有法律授權基礎,避免警察的權限任意擴張,保障民眾權利。儘管警察執勤合法合理,某些情況卻很難兼顧「合情」,麵攤老闆楊維如故事提到的攤販取締工作就是一例。

今年25歲的黃怡維著裝準備外出執勤。攝影/徐榮佑
派出所內的員警受理民眾報案。攝影/徐榮佑
在此服務近五年的吳俊昱(左)是同事口中的優秀警察。攝影/徐榮佑

「我們一直開單不是長久之計,」草衙派出所警員吳俊昱說,這些攤販雖然違規,卻只是討口飯吃,單子開下去,整天的勞動成果可能就付諸流水。

但他也提醒自己思考取締這件事情,不能一開始就把攤販當成被害者,因為他們確實違規,應該要將雙方立場分開探討。「我們穿制服是要幫公家做事,他們擺攤也只是家中經濟所需。」

行政警察的工作除了巡邏、臨檢,也需在派出所內值班、備勤等。攝影/徐榮佑

一般來說,警察取締違規攤販的流程分為「主動發現」和「受理報案」。

前者經巡邏警員發現違規攤販後,依規勸導並要求出示證件,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管條例)製單舉發。後者則是民眾檢舉後,勤務指揮中心派遣警員到場,處理後回報,將舉發通知單陳報到分局,移送交通裁決機關裁罰。

攤販占用道路做生意雖方便行事,卻是冒著被舉發的風險。攝影/徐榮佑

黃怡維說,轄區內曾有一家早餐攤販,有一陣子每天都遭民眾報案檢舉。警察多次到場後,攤販都主動出示證件,「他們雖然無奈,還是會配合我們,但如果每天去取締他們一定會受不了。」所幸後來,這家攤販承租了店面,事情圓滿落幕。

吳俊昱則表示,曾遇過攤販被取締時說出「搶錢哦!」「抽多少?」等字眼,然而在2011年,交通部已經修法刪去員警直接從罰單抽成的條文。只是這樣的對話,多少顯示出民眾與執法者之間的對立關係。

警察站在執法第一線,經常得承受民眾的負面情緒。吳俊昱認為,警察除了守法,能與民眾和睦相處也很重要,他說:「大家能對等溝通是最好,而不只是一方配合。」這句話也道出了溝通之於取締工作的重要性。

吳俊昱談警民相處

正要踏入警車出外執勤的黃怡維。攝影/徐榮佑
警民互動良好對警察很重要。攝影/徐榮佑

從法律層面來看,執法人員在特定條件下保有裁量權,也就是法律規定範圍內,有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力。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符合其訂定之16款項,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和秩序且情節輕微者,執法人員可以勸導、不開單;上述提及取締違規攤販的「道管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亦列入其中。

「行政罰法」第19條也賦予執法人員空間,免除3000元以下罰鍰且情節輕微者的處罰,改以糾正或勸導。除了確保「處罰作為約束不法之手段而非目的」,也彰顯法律不外乎人情。不過實際執行,仍取決於執法人員如何拿捏。

警察面對違規攤販,不可能永無止境的勸導跟取締。因此,吳俊昱和黃怡維都同意,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違規攤販盡快承租店面。

民眾協逮通緝犯 顯警民合作力量

黃怡維在烈日下指揮交通。攝影/徐榮佑

黃怡維分享一次令她印象深刻的執勤經驗。

某天半夜,黃怡維騎機車巡邏時遇到沒戴安全帽又雙載的民眾,眼見對方急忙迴轉、逆向逃遁,她覺得可疑便追了過去。不料追逐路上,後座那名高大男子突然跳車,衝進路障,讓她只能棄車繼續追趕。

當時黃怡維緊盯著目標,飛奔在人車稀少的街道上。倏忽間一輛機車從後方趕上,並喊她:「趕快上車!我載妳比較快!」意識到是熱心民眾伸出援手,黃怡維跨坐上車,成功將這名通緝犯捉拿歸案。讓她驚訝的是,居然有民眾願意在如此情況下協助警察。

黃怡維監看路況,適時變換指揮手勢。攝影/徐榮佑

回想起民眾搭手相助,追捕通緝犯的夜晚,黃怡維笑說:「這讓我感覺到,警察工作是可以被民眾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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