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焦點

警察用槍時機 生命安全與執法過當的界線

記者 顏苡恬、莊舒亦、陳綜諒/採訪報導

2020年5月25日美國發生喬治·帕里·佛洛伊德命案,員警執法的問題再度引發關注。警察在面對不可預期的暴力威脅,甚至危及個人性命安全的狀況下,必須在短時間內做出決定,承受之壓力不可小覷。然以台灣和美國為例,受到司法、文化背景、社會等因素影響,對於員警執勤時槍枝使用的態度即有所不同,法律規範亦存在差異。如何有效執法同時避免過當,乃政府與民眾必須共同關心的議題。

民國106年至111年員警因執行勤務傷亡人數。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查詢網、製圖/顏苡恬

警械條例 明確規範

警察被譽為「人民保母」,然而台灣近年因執法規範而導致警員傷亡的案件卻時有所聞。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主任章光明解釋,台灣員警受到《警械使用條例》規範,對用槍時機有明確限制,其中提到,當員警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威脅時,才可行使警察職權使用槍械。 

然而,員警實際面對緊急情況時需要顧慮的遠不止於此。章光明認為,台灣在警械使用條例的規範下,員警使用槍械的限制較美國嚴苛。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主任許福生說明,在警械使用條例下還存在比例原則,員警需判斷是否有急迫性,並且在多種手段皆可達目的的情況下,選擇侵害最小的手段,在此原則下,若開槍是唯一可達目的的手段,員警才可合理使用槍械。

員警進行緊急情況應變訓練。照片提供/新北市警察訓練中心

判斷依據 比例原則 

關於比例原則中急迫性的判斷,許福生舉例,先前曾有嫌犯被懷疑意圖開車衝撞員警,因此員警對其開槍,導致嫌犯因失血過多而亡,不過,事後調閱監視器畫面,證實嫌犯開車角度不會衝撞到員警。事後法院裁定,此事件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開槍時機,但不符合急迫性,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員警有過失致死的責任。 

此外,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暨警察政策研究所副教授劉嘉發表示,比例原則中提及,在非緊迫情況時,不得傷害嫌犯的致命部位,例如頭部及心臟。他也補充,員警須觀察現場人車及建築物密集程度,若在鬧區不宜使用槍械,以免造成民眾的生命財產受到損害。但若嫌犯持有武器,需衡量該武器是否具有致命性,方可採取適當行動。 

員警值勤時,往往身處千鈞一髮之際,較難落實比例原則。關於員警用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章光明透露,法院在判決時會參考判例,利用曾經的判決,作為日後審判的標準。不過,由於判例法無法作為每次審判的依據,仍需依據個案進行判斷,因此政府決定著手修法。

員警用槍比例原則。製圖/莊舒亦

檢討勤務 降低誤傷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員王冠鈞提供書面資料說明,警械使用條例在2022年10月19日修正公告,針對警察在槍械使用時,給予更多彈性空間,並且若造成第三方生命財產損害時,得申請國家賠償。許福生補充,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後,內政部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針對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事件,內政部會召集相關專家進行調查,確認是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規範。 

近年來,台灣員警對於是否使用槍械的時機爭議不斷,執法過當與員警生命安全僅一線之隔。許福生認為,未來員警勤務應該視其職務特性衡量是否配戴槍械,一般勤務可檢討改以非致命武器為主,例如辣椒水、警棍及電擊器等,既能維護員警自身安全,也可降低執法過當時的傷害,除非員警需要進行圍捕行動再攜帶槍械,應可大幅降低員警執勤時誤傷民眾的機率,減少員警用槍的爭議性。

員警值勤時所攜帶的警械展示。攝影/顏苡恬

情境模擬實況 定期考核訓練

為確保員警用槍的正確性並維護員警,除了立法規範,文山分局教官曾文祥分享,每位員警一個月會集中訓練用槍至少二小時,且每半年會進行考核,以確認員警符合專業的配槍條件。針對緊急狀況,曾文祥指出,警方會邀請專家學者講授因應時事的課程,希望員警可以藉由時事學習如何應變,並配合情境模擬設備的實境投影訓練,讓員警們能在緊急情況下做出最合適的反應。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劉嘉發說明,員警在使用槍械前須確實表明警察身份,並命令追捕對象高舉雙手。如非緊急情況,則需注意不可射擊其致命部位,並避免傷及無辜。他補充,若員警未射擊致命部位仍造成死亡,可依刑法上的容許風險免除其責任,免除員警在自保時有所顧慮。 

此外,劉嘉發舉例,今年於桃園超商發生男子因買不到雞胸肉而情緒失控、怒砸店內商品事件,該男子當下經警方制止後已停止行為,卻仍遭一名員警用警棍連打12下,而該員警事後也因執法過當遭到處分。劉嘉發提醒,員警在執法時,需視犯罪人當下行為,決定是否採取行動制止其行為。 

針對員警用槍後的規範,許福生提到,除員警需進行報告外,負責的機關也需著手調查,若爭議過大甚至可能牽涉司法訴訟。而員警在用槍後若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也會安排心理諮商輔導。另外,若員警在開槍後,導致犯人傷亡亦或是財產損失,無論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國家或地方政府都須依照判定,進行賠償及補償。 

員警情境模擬訓練示範。攝影/顏苡恬

文化差異大 執法標準不一 

「員警執法是否過當,全世界標準都可能不同。」章光明表示,政府權力與人民權利之間的界線,會隨時空改變。1949年至1991年為台灣動員戡亂時期。他提到,以前威權時代,員警代表政府的權力,人民沒有權利反抗。不過,威權時代結束後,民主意識抬頭,相對的,員警的權力也會隨著民主意識高漲逐漸受到約束。 

美國公民可以合法擁有槍枝,章光明解釋,歷史上,美國是移民社會,槍枝可幫助他們開墾及爭奪資源;政治方面,屬多元主義,成立許多非營利民權團體,其中,全國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為考慮軍工複合體的利益,反對槍枝管制。章光明表示,美國每年都會發生槍擊事件,不過槍枝管制政策一直都因上述團體遊說因素而無法通過,也因此,美國員警用槍和台灣有明顯的差距。 

除了台灣和美國之間的員警用槍標準不同,許福生提到,英國警方為了秉持不以暴制暴的原則,員警基本不配槍。當員警身上未攜帶致命性武器時,嫌犯相對較不會致警察於死地。相反的,他也解釋,由於美國人民有合法用槍權,為避免付出慘痛代價,美國社會對員警用槍標準相對較寬鬆。 

另外,東西方的文化差異,也反映在社會治安上。章光明舉例,美國文化強調「個人主義」,重視提高個人權利。而台灣則受中華文化的「集體主義」影響較深,比起法律的「外在約束」,更強調社會的「內在約束」。他解釋,從犯罪學角度來看,社會控制力遠大於法律約束力,這也是台灣治安較美國穩定的關鍵原因。

員警進行射擊訓練。照片提供/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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