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胡冠廷、陳人瑜、陳畇蓁/採訪報導
依據《國民中小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額編制準則》,代理教師不可超過全校的教師員額編制數8%,然而此規定並沒有包含罰則。根據教育部的統計,截至110學年度,中小學代理教師比例已達17.3%,即平均每6位老師就有1位不是正式職。教育現場的代理教師雖適用於《教師法》,卻不享有和正式教師相同待遇,是學校內權益受損的群體。
聘用標準 漠視專業
「代理教師也是老師。」現為臺北市新和國小正式教師及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幹部孫靖婷憶及,2020年各縣市政府以疫情嚴峻為由,停止辦理教師甄試,無可奈何下,她僅能考取代理教師甄選至學校服務。
擔任代理教師期間,孫靖婷不僅須負責教學事務,也需要處理許多行政事務,加上國小階段的代理教師多需兼任班級導師。雖然兼任導師能減少代理教師基本教學時數,但仍須利用空堂時間,處理班級事務及準備課程內容。龐大的工作量,時常耗損教師的體力及心力,多數代理教師更因不完整聘期、薪資不公等問題,被迫處在不安定的狀態,導致無法完整投入教學工作。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下稱辦法)第17條中,明確列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葉大華直言,此條文形同虛設,實際上校方只需呈報,各縣市教育局幾乎一概批准,導致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成為常態。監察院《代理教師未獲合理聘期及相關權益保障案》指出,110學年度各縣市代理教師兼任導師者共有12,972人,為代理教師總數的40.2%。
孫靖婷補充,若代理教師沒有兼任行政事務的意願,明年可能會面臨不續聘的窘境,甚至會被學校列入黑名單,日後無法順利應徵代理教職。她透露,學校聘用代理教師時,會選擇配合度高,而非教學能力強的應徵者,因此過去的教學評價成為是否聘用的主要依據,使多數代理教師不敢拒絕校方的要求。
權責不清 制度枷鎖
起初,代理教師只適用於職務代理缺額,如育嬰假缺、侍親假缺、留職停薪缺,校方才得以招聘。不過,受少子化及正式教師退休趨緩的影響,招考代理教師的名目陸續增加,主要為「實缺代理教師」及「合理員額編制教師」兩項。
實缺代理教師指的是因《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中訂定,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須控制於8%內,導致學校無法聘用正式教師,但原先職務仍需教師處理,因此改聘代理教師。合理員額編制教師則是因教育部將國小師生比從原先1比1.5提高至1比1.65,國中師生比則從原先1比2提高至1比2.2,期望增加教師數,提升教育品質。但教育部基於財政考量,以聘任代理教師的方式試行,屆時若財政足以負擔,將從聘用代理教師改為正式教師,反之,若無法負擔,則會取消執行。
然而,教育部為了推動合理員額事宜,額外補助地方政府經費,以補足合理員額編制教師12個月的薪資,卻引發實缺代理教師、職務代理教師的不滿,使多數地方教育局統一給付10至11個月的薪資,以致109學年度全國國小專案補助結餘款約2億2000萬。
「教育屬於地方事務。」葉大華指出,代理教師的聘期、福利待遇皆由各縣市教育局訂定,但辦法中卻未規定代理教師的完整聘期,導致部分縣市政府會以稅收不足為由,僅編列10至11個月的薪資,而非12個月的薪資。因聘期不完整,代理教師的年終獎金不僅會減少約0.25個月的薪資,也因聘期不滿一年,無法累計年資,使其沒有考績獎金。
「教育是百年大計。」孫靖婷強調,若根據憲法解釋教育經費需優先編列,政府應該將所有的預算優先編列在教育身上,提供合格、足夠且有品質的師資給學童。因此,剝削代理教師不是只有代理教師的權益受損,更是影響孩子和國家未來的問題。
辦法缺失 難保權益
現行辦法並未保障代理教師的完整聘期與福利待遇,以致多數代理教師在暑假期間被迫「流浪」。孫靖婷坦言,自己等於是被迫放無薪假,「所以包含我在內的許多代理教師,在代理期間會將一部分的薪水存起來,以備七、八月的不時之需。」
而「一年一聘」的制度也給多數代理教師巨大的身心壓力。當原校不續聘時,可能會使其過度頻繁地換校,導致工作狀態極度不穩定,需不斷地適應新環境。此外,在現行制度的不全下,大部分的代理教師會在課後時間準備考教職,變成正式教師。
針對辦法不足的部分,立法委員范雲國會辦公室法案副主任陳儀表示,因現行《地方制度法》第19條明定教育為地方自治事項,所以中央無法直接管制,僅能透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內,以每年編額約100億的行政手段來約束各縣市地方政府。
陳儀續指出,若從法規面來看,該辦法的母法為《教師法》,《教師法》應明確列出代理教師的完整聘期、薪資待遇與權利義務等,「如果在母法內的子法訂定,就會對地方政府有較大的管控權,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各縣市皆不給代理教師完整的聘期。」
前高雄市教育局長、現為中山大學兼任講師的王進焱則說,若正式教師持續不開缺,未來流浪教師(代理教師、兼任或代課教師)比例會大幅增加,各地方政府應重視並提出解決方案。
「若辦法不足,何不立專法?」孫靖婷認為,辦法有行政權凌駕立法權之疑,立專法能將代理教師的所有事項納入其中,明文規定其薪資待遇、聘期與權利義務等,這樣才有辦法讓代理教師的制度受到保障,「所以一定要走入法律的位階。」不過,陳儀卻表示,自己不認為代理教師應是常態性的存在,因立專法可能導致各地方政府不斷調升代理教師的比例,讓問題越補越大。
設立完整聘期 保障教育品質
代理教師的義務受到《教師法》約束,其工作內容與正式教師無異,聘期與待遇卻未受保障。「既然規範了義務,相對的就需要給他(代理教師)相等的權利」,孫靖婷認為,應從法制面著手,將代理教師的相關聘期、薪資、考績條件等列入《教師法》,來保障代理教師權利與義務對等。
葉大華表示,部分縣市長期未給予代理教師完整聘期,使其聘期不連續,造成代理教師技術性暑期失業,又未能領失業補助。對此孫靖婷說明,除修法外,立即可以改變的方式,是督促各縣市政府給予代理教師完整聘期。
葉大華進一步指出,除台北市、金門縣、嘉義市外,其餘地方政府長期未給予代理教師完整1年聘期,導致代理教師聘期中斷,衍生暑期無薪資及勞健保等爭議,嚴重減損渠等經濟及工作權。大多縣市首長對教育並不重視,對此,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侯俊良強調,代理教師的聘任辦法應由教育部直接明定。
目前代理教師權益問題仍只適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而針對代理教師聘期問題,教育部書面回應,將使長期代理教師聘期納入中央對各縣市府的補助款考核項目表中,藉此督促地方政府。
若要避免代理教師流動率高、教學品質不佳等問題,不僅各縣市首長須改變對教育的認知,侯俊良強調,降低代理教師人數、增聘正式教師更為重要,若還是要有代理教師,則必須保障他們的工作權,來提升其教學專業度與身心狀況,學生的受教權益也將因此更加堅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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