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長照制度 有賴政府與民間

 記者 孔祥智/台北報導

面對少子化、高齡化等問題,各國也制定了相應的長照政策。

瑞典在1982年制定社會服務法,1983年制定健康及醫療服務法,1992年提出長期照護保險方案,明確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德國1994年制定長期照護保險法,1995年開始實施。日本在1989年提出長者健康與福利促進十年策略計畫,又稱為「黃金計畫」,規劃老人長期照顧需求。1997年通過介護保險法,2000年全面實行長期照護保險制度。

台灣在設計長照制度的時候,也曾參考西歐、日本,以及北歐的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國家(如瑞典),其中受日本影響較大。世新大學新聞系教授彭懷恩表示,台灣比較特殊,因為台灣有不同的族群問題,所以也有不同的高齡化的問題,譬如說1949年來的老一輩,他們並沒有家族網絡,不像本省老一輩的他有很大的家族在做支撐,所以還是有社會結構不同的差異。

提供教育 提早準備

面對日趨嚴重的高齡化問題,彭懷恩表示,政府應該提供教育,讓大家提早面對高齡化社會的問題。年輕人越早準備,晚年會過得相對越好,可是一般人都不太想那麼久,他們不知道時間過很快,所以要很早的就要有這種教育,讓他們提早做準備。

建立三層照護系統 傳統社會功能不偏廢

彭懷恩認為,長照制度政府不應該扮演第一線的角色,而應建立三個部分的照護系統。

第一個部分是民間、企業,例如台朔集團在林口設養老村,價錢很貴,針對有錢的老人,那政府就不必照顧這些人。

第二個部分是非營利組織(NPO),即所謂的第三部門,由於介乎政府跟人民之間,他一方面受政府的監督,不要虐待老年人,另外一方面它有半盈利的味道,不像政府的官僚體制,會比較容易浪費。

第三個部分是要鼓勵家庭和社區的功能,不能以西方完全個人主義的角度,建構長照制度。老人間彼此互相照顧,也是一種方式。彭懷恩舉例,譬如像我們的社區,每天中午都會有老人集體吃飯,老人們集體交錢,請人來做飯,不錯啊。但這個就是有點介乎自主性和自發性,也要跟親戚配合。而我們那邊有些很多都是世代就住在那裡,有親戚關係。這種傳統的社會網絡功能不能偏廢,因為有時候子女都在外面,老人白天應該是彼此互相關照。

各國長照制度之發展比較。製圖/孔祥智
各國長照制度之發展比較。製圖/孔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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