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事件頻傳 嚴刑峻法能遏止?

記者 葉豐瑋、蕭惠敏、王彥婷、張至人/採訪報導

人稱「葉少爺」的葉冠亨,2012年因酒駕肇事,先後奪走坐副駕的友人、遭撞女子的性命,女子丈夫也因悲傷過度而猝死。事後,葉少爺雖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並遭判刑六年,社會大眾仍認為法官過於輕判;而後,葉少爺在2016年獲准假釋,僅服刑三年就出獄。

包含葉少爺事件在內,2013年台大醫師曾御慈遭酒駕奪命、2017年台中金錢豹酒女酒駕致死案等,皆在近年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也引發不小的檢討聲浪,讓人質疑國內的現行法律,對於酒駕罰則是否過於寬鬆,而未對酒後駕車者產生遏止效果。

製圖/王彥婷
刑罰越拉越高 學者籲:恐走向獨裁專制

今年三月底,行政院會通過《刑法》1853條修正草案,酒駕累犯且車禍致人於死,最高將可判處無期徒刑,並得依殺人罪論處。其中朝野對於「最高量刑」尚未取得共識,法學界也產生諸多不同意見,因此該案逕付立法院黨團協商後,至今尚未定案。

楊雲驊認為有些人迫於無奈酒駕,即使將酒駕刑責提高,法官面對酒駕者未必判得了重刑。攝影/葉豐瑋

但嚴刑峻法能否有效遏止酒駕?近年來有越來越多專家質疑,加重刑罰對於酒駕犯罪的遏止效果是相當有限的。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楊雲驊指出,《刑法》是建立在故意犯罪的前提之下,與過失致死有明顯的區別,「如果因為酒駕過失致死,當做是故意,那已經完全混淆了刑法傳統上的區別。」

此外,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公開宣示「酒駕零容忍」,盼透過修法程序,讓酒駕判決更能符合社會期待;但楊雲驊認為,就現實層面,不可能做到「酒駕零容忍」。他進一步說道,累犯的標準,或是精神狀況、酒精成癮,甚至是一時的疏忽,都需要做個案的區分,不能一概「零容忍」。


如今朝野盼藉由提高刑罰來遏止酒駕歪風,楊雲驊提出警告:「重刑並不是現代人權國家該有的做法」,他也提醒政府,若篤信用嚴刑峻法來維護社會治安,很容易走回獨裁專制。

防治協會不挺極刑 盼墊高本刑避輕判

《刑法》1853條修正草案,欲將酒駕累犯的最高刑期拉到無期徒刑,甚至宣示死刑,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企劃部主任高淑真表示,2014至2018年觸犯刑法185之3公共危險罪者,法院平均僅判刑3年,而行政院稱要上修至無期徒刑,協會認為根本做不到;唯有墊高最低本刑7年、最高15年,才能有效嚇阻酒駕。

高淑真提到,墊高最低本刑可以避免普遍輕判的問題,協會基於人權問題,並不贊同死刑。至於如何有效預防酒駕?她認為,從根本的酒駕教育、宣導做起,才是長遠且有效的方法。

警察進行酒測攔檢,以確保人民確實遵守酒駕法令。攝影/葉豐瑋

警政署統計, 2013至2017年酒駕再犯(兩次以上)違規件數約為21萬件,再犯比率約為37.5%,再犯顯然成為遏止酒駕的難題。高淑真坦言,實質件數絕對超過官方數據,而據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觀察,酒駕累犯可能有酒精成癮問題,且年齡多為30至59歲的男性、教育程度較低的勞務階層為主,因此,酒癮戒治、飲酒教育才能降低再犯比率。

修法缺乏彈性 法官:從重量刑有違比例原則

現今社會難以容忍酒駕事件屢屢發生,因此民眾希望加重酒駕肇事者的判決,但最終往往不符社會期待。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薛智仁分析,「法官是直接調查和審理酒駕個案的人,比起遠離個案的立法委員和社會大眾,他們所看到的酒駕肇事並不是只有被害人的死亡或重傷。」

一位不具名的法官認為,酒駕犯罪事實有輕、重之別,諸如:致人傷亡、或毫無事故,如果情節輕微者也一律從重量刑,就有違比例原則。該法官表示,許多酒駕者為社會弱勢族群,例如工地的臨時工,習慣飲用酒精飲料再騎車回家,但他們根本無法負擔三個月徒刑、易科九萬元罰金,往往需入監服刑。

法官坦言,縱使此次修法加重其刑,在判決上仍會斟酌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如:是否為累犯)、客觀的違法性(例如:酒精濃度、傷害程度等),行為人的家庭、經濟能力等衡量判刑;至於累犯、重大酒駕肇事案件,應會考慮增加刑度。

既然每件個案都會有不同的因素、條件,且會在最終量刑時被納入考量,薛智仁認為,「這項修法對酒駕累犯肇事一律加重刑罰,又缺少因應不同情節的彈性規定,只會增加法官量刑的困擾。」

法律是否該遷就習慣? 律師說法不同調

國內飲酒文化盛行,與客戶、長官喝酒,更是難以避免的交際場合,尋找酒後代駕,便成為大多數人的選項;但律師林智群坦言,對於生活在大眾運輸工具較不發達的民眾來說,叫個計程車,都得等上半個鐘頭,未來修法勢必會為民眾帶來生活上的不便。

他指出,擔任職業司機的民眾,若因喝酒上路被永久吊銷駕照,甚至入監服刑,就會影響到其生存權,以及他們背後扛的家計。林智群說,現今社會對酒駕的容忍程度大幅降低,就會產生「民粹式」的修法,但這樣的修法結果,不見得會對社會產生正面影響。

律師丁威中認為,酒駕刑度提高能給予法官更多的判刑空間,重點在於法官對酒駕情節輕重的自由心證。
攝影/葉豐瑋

對此,律師丁威中則認為,「法律需改變不好的習慣,而不是遷就習慣。」他表示,若酒駕初犯在被處予罰鍰、警告後仍屢勸不聽,執意酒後開車,便是咎由自取。另外,丁威中提到,以刑法結構來說,累犯必然加重刑責,這次的修法是增加法官對累犯者判以重刑的空間,並不影響比例原則。

「若社會大眾僅接收到媒體報導的資訊,往往會有法官判決過輕的錯覺。」國內媒體針對酒駕事件的報導,普遍以致人於死的個案居多,丁威中分析,其中大多數的酒駕肇事者,都會與家屬達成和解,使得法官在實務判決上,便會降低被告刑期。

民粹:訴諸人民以反抗既有權力結構、主流觀念和社會價值的行動,泛指「政治必須遵照人民的偏好才是對的」這種信念。

資料來源/菜市場政治學


多項政策齊發 政府望落實「零容忍」

法務部先前提出《刑法》185條之3條的修法方向,將酒駕再犯致人於死,判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後來民進黨、國民黨團也先後提出修法。不過法務部於黨團連署提案後,又向立院建議,死刑不符比例原則,前後立場矛盾。

立委賴士葆認為,法案修改越嚴格越好,避免無辜生命遭酒駕駕駛剝奪。
攝影/葉豐瑋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對此感到失望,並指出「蘇貞昌院長嘴巴上說酒駕零容忍,做的卻是不一樣的,實際上還是做了一些妥協。」他說,打從總統蔡英文上任至今,僅執行一次死刑,讓他無法接受,更呼籲蔡政府,「不要把人權無限上綱」。

民進黨立委蔡適應則表示,提高罰則與刑期,對於遏止酒駕,有一定程度的效用。但他也回應,藍、綠兩黨雖然都針對酒駕提出修法,不過早在半年前立法院就已陸續進行討論,「若國民黨有意見,為何當初不一起提出來?」後來再提出類似的修正案,多少會影響法案通過的效率。

但針對此次修法,欲全面提高酒駕罰則,藍綠都有一定共識。包括三月底已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新增「同車共責」制度、大幅提高酒駕及拒測罰緩,並輔以沒入車輛、安裝車輛酒精鎖等措施,如今又加上《刑法》的修正草案,政府在政策上,已一步步往「酒駕零容忍」的方向邁進。

比例原則:
一、「比例原則」是指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而言,故又有稱「禁止過度原則」。
二、比例原則內涵上包括三部份:
1.適合性原則:自目的取向判斷能否達到一定之目的。
2.必要性原則:此指自法律效果而言,需判斷該行為是否為數種能達到同一目的行為間,對人民所造成損害罪小者,故又稱最小侵害原則。
3.狹義比例原則:自價值衡量角度而言,考量人民因所受損害私益與所達成之公益間,手段與目的價值需成比例。
三、警察執行公權力,以積極、干預性質者較多,由於往往事涉人民權益,尤應注意比例原則之權衡。(有關比例原則適用之條款,如:行政程序法第7條、集會遊行法第2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第2項、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等)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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