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鄭梓儀/採訪報導
現代網路、社群媒體氾濫,導致新聞改寫、抄襲現象層出不窮,帶給傳統媒體巨大的衝擊。對此,世新大學小世界公民論壇將邀請宇軒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廖芳萱,分析媒體現況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並檢視當今法律條文是否足夠保障媒體工作者的著作權。
為求快速產出,不少網路媒體將網路上的訊息整合、並稍加改寫,最後包裝成一篇新文章上架。但也引起大眾反思,這樣的行為是否應負法律責任?廖芳萱表示,網路文章的抄襲與改寫,分別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及「改作權」,著作權人可要求刪除未經同意抄襲、改寫之文章,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而擅自抄襲、改寫者亦會面臨刑事責任;但如果符合新聞報導事實之必要,在法律上將以豁免權予以認可。
然而,真正因抄襲而受罰的網路媒體屈指可數,「鑑定文章是否具有法律責任有實務上的困難」廖芳萱指出,如今網路文章最大的問題是不知道轉載的人是誰,沒有出處,沒有來源,就很難追究其法律責任,再加上撰寫者有意隱藏,規避IP地址,導致追查上存在困難;所以在法律上真正因此而打官司的多為可被追查的大型媒體或公司,並以傳統媒體為主。也就是說,網路媒體的文章一旦下架,就無法追究責任,受害者舉證就會有很大的問題。
但這並不代表網路媒體一旦下架就可以完全規避法律責任,廖芳萱強調,行為人事後刪除、撤下或更正,均不影響民事侵權行為或刑事責任之成立,只是若未在下架前留下相關證據,最後法院或檢察官在審理案件時就會遇到證據不足的困難,導致難以維護自身權利。
近幾年,內容農場異軍突起,佔領市場媒體大份額,也常遊走在違法的邊緣。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內容農場通常會在網站中註明免責聲明,表示一切文章均為個人行為,與網站無關。廖芳萱指出,這樣的免責聲明並不能使其真正逃避法律責任,網站仍需對其發表的文章負責;但因追查上的困難,落實懲罰漸漸淪為紙上談兵。
此外,內容農場中的文章常常出現「轉載自XXX」等註明,著作權法第64條也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然而轉載明示出處就不屬於侵權嗎?答案不盡然。廖芳萱提到,註明出處僅僅表示其沒有侵犯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但若重製者非合理使用,仍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所以,明示出處和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並無必然關係。
「現在的網路新聞一味追求點擊率,已經不是真正的新聞,更像是一種商業行為。」廖芳萱認為,時至今日,媒體漸漸失去了可信度,新聞開始難辨真假;但若民眾想要查證新聞是否正確其實不難,舉例來說,如果一篇新聞沒有出處與來源,就要質疑其真實性,社群媒體上發布的訊息也可以去官方網站查證。至於官方層面,政府也應儘快完善假訊息的相關法案,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跡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