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科技

「不完全契約」理論中的Uber

記者 布子如/台北報導

在 Uber 合法與否、如何規範吵得沸沸揚揚之際,學術界卻湧現另一股聲音,以「不完全契約」理論,重新思考政府是否適合成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

以不完全契約論Uber與計程車之間關係(攝影/布子如)
以不完全契約論Uber與計程車之間關係。攝影/布子如

去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由開創契約理論( Contract Theory )新領域的經濟學家,哈佛大學的利弗・哈特( Oliver Hart )及麻省理工的本格特・霍姆斯特姆( Bengt Holmströ )所獲得。其中,哈特教授的「不完全契約」理論指出,政府在決定是否要將某些公共服務外包時,須取決於外包的風險和及自營的成平的比較,如果民營會因競爭、削減成本導致服務品質低劣,那該項服務就應由政府接管,如監獄、軍隊及警政,都不適合民營。

同樣理論檢視 Uber 的事件,對比計程車產業,政府雖沒有直接營運計程車産業,但卻為解決資訊不透明的問題成為中間人;政府當中間人幫忙察查司機的背景而建立執照制度,又定期審核費率,把運費透明化,平衡了外包的風險和及自營的成平。

反觀 Uber 透過乘客即時評分的制度,公開過去的評價解決司機背景的風險,又以路程分享功能確保收費的公正。問題則變成當 Uber 的評分機制具備解決傳統計程車資訊不透明的問題,對 Uber 的監管制度是否可放寬?或政府是否還需要充當此行業的中間人?因此,一個法律如果最早是為了「達到某個特定目的」而賦予特定業者壟斷地位,其他能「達到同樣目的」的方法也應該得到同樣的待遇或鼓勵。

台灣大學經濟系馮勃翰教授表示法令需要變得更有彈性,兼容並蓄。攝影/布子如
台灣大學經濟系馮勃翰教授表示法令需要變得更有彈性,兼容並蓄。攝影/布子如

美國著名法學家理查・波斯納( Richard Posner )在美國聯邦法院對 Uber 的判決書中寫道:「當新技術或新商業模式誕生時,通常的結果是老一代技術或商業模式的式微甚至消失。」台灣大學經濟系馮勃翰教授表示,一個新的商業模式出現,會有不同於以往的業態,他認為現階段政府和法令需要變得更有彈性,兼容並蓄新創及固有的東西,讓新創的產業找到適當的法條加以管理,而不是強行把舊有產業的運作模式硬套在新產業上。

Uber 一事揭露的是政府角色定位的問題,面對全球化,科技快速變化,台灣經濟開始轉型的情況,政府要如何維護固有的商業模式又鼓勵新創科技的領先者,這是政府面臨新科技的必然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