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欄】房屋轉移 記得申請變更 – 1864期

因地震或颱風等因素造成房屋毀損時,房屋稅可依毀損程度有不同的減免,如受災面積五成以上,房屋稅全免,受災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則減半徵收。屋主在災後拍照存證,於三十日內,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即可節稅。
另外,常有民眾以為受損房屋轉移時,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沒有建物所有權狀,而不知道必需向稅捐稽徵處申請變更納稅人名義,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若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在繼承或移轉時,需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辦納稅人名義變更。繼承人只需檢附申請書、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現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等,即可辦理。若繼承人非按應有持分繼承,尚須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或拋棄繼承證明書及各繼承人印鑑證明才能辦理。
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所有權有變更時,雖不用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但得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辦,以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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