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可望解禁 法規制定仍待完善

記者 羅沁然、吳宗興、吳怡璇/採訪報導

衛福部於今年五月中旬預告修正《人工生殖法》,並計劃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引發社會廣泛討論。台灣長期在代孕合法化議題上充滿爭議,許多不孕家庭與人士寄望能透過修法打破限制,實現生育平權。然而,有女權團體認為,開放代孕可能導致弱勢女性淪為生育工具,如何確保孕母及新生兒的權利,是代孕解禁後的一大難題。

非商業性 利他原則

衛生福利部已於今年5月14日公告《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草案中包含限於非商業性的利他代理孕母合法化,試圖在滿足有生育需求的病友時,也參考社會中對代孕的反對聲音,尋求雙方立場間的平衡。草案內容僅限於無償的利他代孕,禁止孕母收取酬勞,且每位孕母一生僅能代孕一次,避免女性將代孕視為工作。而委託人資格也有限,僅限生理上無法懷孕的台灣籍配偶,包括不孕的異性夫妻、男同性伴侶,以及雙方都無法懷孕的女同性伴侶。委託人需依照規定提供孕母營養、醫療、保險、心理諮商及產後護理等必要性支出,保障孕母的基本健康及需求。

人工生殖技術日漸成熟。照片提供/ TFC台北生殖中心

立法委員陳昭姿分享,自身為先天性子宮發育不全的患者,15歲時得知自己無法懷孕。因此,為了其他無法生育的病友,她於1996年倡議《人工生殖法》與代理孕母合法化結合,隨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舉辦代孕生殖全國性民意調查顯示,我國逾八成民眾支持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制度。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主任陳政隆指出,推行的法案應明定契約,其中包括保障代孕者與委託者權益、代孕者有隨時終止懷孕之權利以及明定代孕胎兒、子女權益。他認為,部分保守人士質疑代孕有將子宮、嬰兒商品化的疑慮,使代理孕母修法延宕至今。

陳昭姿表示,代孕解禁後,預估將有約七千人受惠,包括四千多個男同志家庭、一千多名先天無子宮的女性,以及一千多名因病切除子宮的育齡女性。她認為,生病的人不應被剝奪養育親生子女的權力,尤其國內實行人工生殖技術已有30餘年,卻禁止子宮有問題的女性使用技術,可見此規定並不合理。

現行的《人工生殖法》雖未明面禁止代孕,卻限制生殖的受術對象只能是「不孕夫妻」,意指無法自然懷孕的異性戀配偶。 陳昭姿說明,現今代理孕母接受人工生殖是違法的,最高可處50萬罰鍰,醫師也會遭受懲戒。 

社會共識 尚未達成

對此,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黃淑英表示,懷孕過程包含十個月的生理變化,孕母可能出現不可控的併發症狀,如罹患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疾病,甚至死亡,這些風險不僅影響孕母,還可能波及其家庭及職場。因此,她認為代孕的風險無法由一紙契約完全規避,孕母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她表示,不論政府或社會達成何種共識,她皆反對,並直言,代孕就是把懷孕期間所需承擔的風險、傷害轉嫁給他人。

施打排卵針也會造成不小的負擔。攝影/吳怡璇

「代孕並不只是單純的懷孕,而是對女性身體的全面控制。」黃淑英坦言,從懷孕到生產的十個月間,代孕者幾乎時刻承受著身體與心理壓力,她坦言,即便完全依循利他代孕的模式,仍有可能出現孕母因人情壓力而被迫接受委託人的各種要求,喪失其身體自主權。黃淑英認為,代孕相關法律一旦通過,許多弱勢女性勢必受到迫害,因其無法確保孕母在代孕過程中的身心健康,以及其身體自主權。

懷孕的過程對孕母的身體將造成重大負擔。攝影/吳怡璇

代理孕母議題存在正反兩方的立場,陳昭姿強調生育權的普遍性,認為每個人皆有追求養育新生子女的權利,代理孕母能幫助不孕家庭實現育兒夢想,也期望在合法情況下,給予這些家庭生育機會。黃淑英則認為,台灣社會對代理孕母認知有限,許多人僅從「幫助他人完成生育夢想」這一角度理解代理孕母,卻未考慮其中的健康風險與倫理挑戰。

文化倫理爭議 影響親子關係

代孕議題不僅關係到代理孕母的權益,也涉及多層次的倫理、社會、文化和法律爭議。陳政隆表示,社會普遍對於女性的角色期待,也是代孕議題的爭議之一。他指出,代孕可能會強化女性在生育角色中的傳統定位,將女性的價值侷限於「生育工具」,加劇性別不平等的現象。

陳政隆認為,代理孕母制度還涉及子女的福祉。代孕過程中,代孕子女雖與代理孕母沒有基因上的聯繫,但在代孕過程中,孕母會與代孕子女建立起深厚的情感聯繫,如果這種情感在生產後被突然中斷,日後對孕母的心理健康恐造成難以估量的影響。

孕母在孕育孩子的過程會與之產生情感,圖片為AI生成。製圖/吳怡璇

針對孩子的自我認同,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認為,此議題在代理孕母爭議中也應受到討論。她指出,透過代孕方式出生的孩子,基因父母如何告知其出生的過程,以及是否會對孩子心理造成影響,在草案修法中皆需更多討論與共識。

黃淑英強調,子女應擁有安全和穩定的成長環境。然而,代理孕母所生育的子女,在身份認定及監護權方面,存在許多法律和倫理上的爭議。以英國為例,法律認定生育者為母親,但在有代理孕母制度的情況下,這類法律規範將會造成爭議,可能導致子女未來在法律地位上的不確定性。

她提到澳洲一對夫婦曾遠赴泰國尋求代理孕母協助,結果孕育出的雙胞胎中有一位罹患唐氏症,而這位患有唐氏症的孩子最終被夫婦遺棄在泰國,由代理孕母自行扶養。此案例反映委託者基於「產品化」的思維,對子女有所期待,若孩子不符預期,就可能遭委託者遺棄。

陳昭姿指出,代孕合法化能滿足不孕夫妻的需求,減少地下化操作的風險。她表示,衛服部目前提出的修法草案,以利他代孕為核心,試圖在需求與倫理之間找到平衡。此外,政府以嚴格的合約與法律規範降低對女性的剝削,保障需求方與代理孕母彼此的權益。

涉及面相廣泛 確保子女權益

代理孕母可能剝削女性權益,代孕子女權益亦是代孕議題中的重要爭議。回溯《人工生殖法》初期僅開放不孕夫妻進行人工生殖,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戴瑀如表示,傳統婚姻關係下的夫妻,家庭關係較穩定,且在《民法》架構下,離婚需有法律特定事由才可解消,因此對於子女成長權益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近年,伴隨同婚合法化,社會對家庭建置可能影響子女權益的疑慮也逐漸開放,同志家庭也渴望擁有親緣關係的孩子。此次《人工生殖法》草案更納入女同配偶與單身女性做為受術對象,戴瑀如認為,兩者的共同點在於有自行分娩的能力,只需接受第三人捐精即可施行人工生殖,但這兩族群的家庭建構對於子女權益的保障仍存在不同的困難點。

在婚育一體的法律架構下,女同家庭未違反此原則,現行法規也保障同婚配偶的婚姻關係,對子女的家庭關係仍有保障。戴瑀如提及,未來子女能否接受同性作為父母,成為女同家庭的最大困難;反觀單身女性在未婚生子的情況下,不僅面臨獨自承擔婚育責任,未來子女更須接受只有母親的單親家庭。

除家庭結構問題,兒童的身世知悉權也倍受關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法律必須保證盡可能讓兒童享有知其父母並受到父母照顧的權利。然而,我國目前的捐精/卵者採匿名制,戴瑀如談到,各國開放讓孩子成年後有權得知捐精/卵者的身分,卻可能造成捐贈者隱私權與子女身世知悉權衝突。反觀我國草案,保障捐贈者自願提供身分資訊的規定未臻完善。

國際女性主義廢除代孕公約圖表。資料來源/2020年《國際女性主義廢除代孕公約》草案、製圖/吳怡璇

代孕法案推行將近30年,支持方與反對方仍無法達成共識。本月2日,國健署發佈新聞稿指出,目前代孕議題仍有許多爭議,尚需透過溝通制訂完善法規,經討論後決定將具爭議的代理孕母部分從草案中脫鉤處理。

陳昭姿認為,國健署在2010年、2013年及2015年分別作了共三次代孕生殖全國性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六成民意支持代孕合法,兩成表示可接受,合計共有八成民意接受代理孕母。她擔憂,不只急需代孕的病友,單身女性與女同志伴侶也可能需要代理孕母,若屆時法案已脫鉤處理,代孕合法恐遙遙無期。

衛福部國民健康數分別在2010、2013、2015作了三次民調。資料來源/陳昭姿Youtube頻道、製圖/吳怡璇

延伸閱讀:
代孕新希望 代理孕母解禁之路

同婚專法後的挑戰:同志生養問題如何解決?

Posts created 3

Related Posts

Begin typing your search term above and press enter to search. Press ESC to cancel.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