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林哲宇、劉怡諆、王瑄、郭怜妤/採訪報導
2013年3月的八里雙屍命案曾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事件主角之一的媽媽嘴咖啡館老闆呂炳宏因被指稱涉案,被檢調列為重點嫌疑人;甚至因案發地點附近的金紙店老闆娘聲稱看到他到店內購買燒給往生者的紙錢,而遭到社會大眾懷疑是殺人兇手。直到當年4月,士林地方法院接受呂炳宏的抗告,也說明他有不在場證明,才獲不起訴處分。
在當前社群媒體發達、新聞資訊爆料的時代,片面的線索經由網路及大眾傳播迅速擴散,可能導致不必要的臆測和恐慌在社會上流竄;更有甚者,閱聽眾的「未審先判」還會壓迫和誤導檢調單位辦案,影響判決結果和當事人權益。
媒體審判?呂炳宏受輿論責難
如此高度的關注,體現了找出真兇的企圖,卻也引爆了對司法界「偵查不公開」及媒體圈「未審先判」的反思。
偵查不公開原旨在保護案件關係人的隱私、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並降低透露案情後,輿論干擾辦案。然而,在八里雙屍命案的報導中,不難看出講求即時的新聞媒體,其實不斷在和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拉鋸。為了提供最新最快的資訊,媒體利用各種管道取得和案情、偵辦進度相關的消息。有意無意間,可能給檢調帶來過多的輿論壓力,影響辦案。
在這樣的結構中,就出現了「媒體未審先判」。其意指案件經過新聞媒體的報導、社群媒體的傳閱,閱聽眾對案件產生主觀判斷,並在判決結果出爐以前有了先入為主的定見。影響檢調和司法運作,也侵擾案件當事人和整體社會的權益。
而呂炳宏在漫長的訴訟過程,對閱聽環境的未審先判也相當有感觸。
「3月13日二次羈押法庭上,我身為被告不被允許發言,檢方的說法是會破壞偵查不公開原則。在那之後也就幾乎沒有公開談話,媒體也就沒有了我這個消息來源,會去尋找案發地點周邊的人詢問也很正常啊。」他也說到,這些「周邊的人」可能也都是出於心中的一股正義感,說出了自己所看到、聽到、知道的,或多或少就影響了媒體報導甚至案件偵辦的方向。
他指出,〈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中寫明「為維護公眾利益,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告人、證人之供述及證物,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以不妨礙偵查的情況下,得適度發佈新聞。」但現行司法的偏好卻是偵查不公開,有些矛盾。
呂炳宏也提出另一個觀點:偵查公開可能就會引導出鄉民那股「煞不住的正義」,但偵查不公開則會讓像他這樣的無辜嫌疑人,無從應對大眾的眼光和檢方的偵辦。他認為,偵查是否公開未必是最要緊的,建立一個健全、完善的司法審查程序或許是更實際的方法。
2017年南港女模命案 新聞亦未審先判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金機會在「女模命案 媒體是在守門還是鬧事」記者會的新聞稿中提到,「媒體追求速度與司法特性本質上就有矛盾,因此,無罪推定原則很容易被打破。」而為何司法院已有準則卻無法落實?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認為,「是因為法官、檢察官、警察與記者之間的思考模式與利益皆有不同,加上被檢舉也無法得到適當追究。」
飆速時代 查證與即時難權衡
然而新聞產製的實務上,完全依無罪推定原則來報導是相當困難的。
一位資深網路新聞記者透露:「檢調查到哪裡,我們就會根據現場畫面、警方的說明等等,報到哪裡。媒體在新聞即時性的要求下,看到如行車記錄器或監視器這些不能播出的畫面,仍會稍微提到。」這時候,就是考驗新聞工作者分際拿捏的功力了。拿捏得宜,有助閱聽眾甚至檢方掌握案情;拿捏失當,則會誤導社會大眾。
該名記者以八里雙屍命案的關係人為例說明,呂炳宏當時被警方收押,身份是犯罪嫌疑人,這種時候公開姓名就沒有問題。「但若消息來源或被報導的對象是『證人』,媒體就有責任以匿名來保護他們。」
這說明報導兇案時,媒體在公開和保密之間確實有可依循的準則。
另外,或許會有人認為電視新聞受每節一小時的時程限制,產製新聞的壓力小於網路新聞。但案件的重要性,以及案件和社會大眾的聯結度,才是決定媒體需要報導多少相關新聞的關鍵。資深電視新聞記者楊致中就提到,重大意外新聞即有可能連播一兩個小時,重點在於需要讓觀眾知道台灣發生了哪些事。
兇殺案這樣的重大刑案發生時,有些記者會留在現場持續追蹤調查進度或後續發展。這樣的情況下,電視新聞記者就未必一天只產製2到3則新聞,而是更多,依事件或議題的影響程度來決定。另外,記者採寫能力、事件複雜度等,也都是影響實務操作的因素。
談到查證時的選擇,楊致中舉例說明,「如果一個媽媽的兒子被人家殺死了,她急切地想緝兇,氣憤之下可能也會顧不得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她也許可以描述當時的狀況,這或許也是最直接的消息來源。」他認為,眼觀四面、耳聽八方、從不同角度切入是了解案情的方法;小心查證,則是了解案情的原則。
他表示,記者有責任去承擔自己所報導的內容,但「查證完全」也必須建立在案件當事人都沒有說謊的前提之下,才真的能有效提升報導的可信度。案情尚未明朗,社會大眾又急切地希望知道真相,這時記者也只能相信檢方是接觸最關鍵的人證、物證,才提出鑑識結果。
談到「鄉民的正義」,記者楊致中就認為,鄉民的正義未必是正義。「記者採寫時,可以將這樣的情緒作為報導的切入角度或寫稿時的考量,但這畢竟不是正統的手段。檢方提出的合理懷疑是可以作為媒體採寫時的出發點,不過在寫作手法上,不需要將被合理懷疑的人完全鑲嵌進新聞故事中,認定他就是兇嫌。」他補充,用中性的方式去呈現客觀事實,將判斷的責任和權力交還給大眾及檢調單位,對案件的偵查、媒體的生態、社會的論調才是最溫和的。
閱聽人端也應該耐心等待檢調單位偵辦,並保留判斷。輔大新聞傳播學系助理教授陳雅惠表示,如此便可釋出一些空間,讓檢調單位不受民意干擾、更精準地辦案。
而案情的發展亦非唯一的報導面向。她建議,將案件導向結構性、深入的方向報導,從社會心理學、經濟甚至法律的角度切入,會有更多新聞的題材。不僅不怕沒新聞可寫,更能提供閱聽眾有建設性的資訊。
杜絕未審先判 司法媒體觀者須協作
其實,檢調單位適時公開偵辦狀況是有益的。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張錦華表示,從公關的角度看,向社會大眾說明「目前極力偵查中」,有助安定民心、協尋犯嫌、守望相助外,也提供媒體報導的內容。
尺度上,在揭露案情或報導刑案時,媒體和檢調都應避免暴露嫌疑人的身家背景、前科,以避免影射其犯罪的可能性。保護當事人的人格權,也守住無罪推定原則的防線。
而單從媒體的角度來看,未審先判議題也已拉開廣闊的討論維度。
陳雅惠提到,隨時代和科技演進,大眾對新聞的期待也會不同。網路引導出了閱聽人的主動性,大眾開始有了參與感和行動力,如公民記者會透過對小眾議題的報導實踐自己的社會關懷力。但另一方面,大眾也漸漸涉入案件的發展,甚至影響司法單位偵辦。「媒體可以就案件的偵辦進度或其他周邊議題去報導,但核心的『偵查』工作,還是留給專業的司法及檢調單位。」
閱聽眾在解讀這類兇殺案新聞時,多少會帶有個人價值的判斷甚至先入為主的觀點;媒體在採訪和收集資訊時,也一定程度會依照自己和消息來源的親疏遠近來判讀消息的可信度。
張錦華認為,網路可被視為自由民主社會一個重要的構建,新聞及言論自由亦然。只是在缺乏守門和問責機制的網路,大眾不樂見混亂的資訊環境,卻也不能讓法律因保障界定不易的「未審先判」而箝制了新聞和言論自由。台灣在這一領域仍在摸索。
「所以我們鼓勵民眾超越自己的意識形態,去聽聽不同的聲音、看看不同的意見。」張錦華一再強調的,依舊是廣大閱聽眾的媒體識讀能力。
有了基層民眾對法律和媒體的素養,便有希望建立起與媒體、司法互信、互動的生態鏈,形成審慎判讀、獨立思考、精準裁決的良性循環。
在現今媒體網絡發達的時代,刑案的偵辦、新聞報導已和社會大眾的討論密不可分。呂炳宏坦言「面對各界的目光,其實真的很難適應,每一步都是學習,沒有得逃避,也不需要逃避。」他從這樣的過程中學會如何和媒體應對,也獲取很多法律知識,希望藉自己的經驗幫助更多人。
除了媒體自律機制,司法改革、大眾媒體識讀能力提升,缺一不可。整體社會共同提升法律和新聞素養,才真正有機會扭轉閱聽環境未審先判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