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難平反 司法漏洞待改善

記者 張芷晴、周洳萱、邱凱文/採訪報導

「你沒有做過,法律定還你清白」這是常見的電視劇台詞,法律訴諸的公平即是絕對正義,不容質疑嗎?但在號稱法治國的台灣,仍有無數未能伸張的冤案。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在2011年至2019年12月,收到的伸冤案超過1500件,但只有26件立案。這些無端捲入案件的無辜者,在法槌敲擊三聲後,將賠上歲月,甚至是性命。

廢死聯盟辦公室內掛著兩副徐自強當年獄中的樣子。攝影/邱凱文
人性上不願認錯

台灣民主多年,但對於「轉型正義」工作進展緩慢,社會缺乏認知促使冤案發生後不知自保方法,甚至無端被關進鐵絲網後,也不懂如何辯護或開啟再審。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說明,無論科技怎麼進步,也無法避免冤案發生,因為審查案件的是人,其認知能力有限。

錢建榮認為判決有疑或出錯後,應立刻判決無罪確定。攝影/邱凱文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論及,法官在判決上常遇人性之掙扎。如法官認為判決有疑或出錯後,應立刻判決無罪確定,但現實中的法官缺少這份勇氣與執行。「他們會認為被抓的人無論如何都是有罪,若判無罪等於放走了有罪者」。

另外,若法官判被告無罪,可能會被外人視為有受賄之嫌。尤其最高法院的老法官更傾信檢察官和警方,甚至有「會判被告無罪的法官」不適合升遷至最高法院的說法。

他說道,若法官開起再審,會面對同儕問題。畢竟一審的法官是自己的同事,在「關係」上,等同推翻他們的判決。此外,大部分法官直覺認為,同事們會以自己審判原則接近,嚴謹且認真,誤判率不大。

錢建榮坦言,多數法官沒有嚴格奉行應有的法治精神,而且冤案發生並不是制度或證據法不完整,而是人在實際操作上的落差極大。他舉例,刑事訴訟法第100-1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錄影。但條文更新後,卻是在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只要被告自白出於任意性,代表著具有證據能力。因此規定再嚴格也沒用,因為沒有嚴厲執行。」錢建榮無奈嘆到。

「法學院學程至今沒有心理或社會學相關課程,律師無法體會誤判的後果,更不會產生同理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稱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提到,若要避免冤案再次發生,應從完善法律系課程著手。

林慈偉指出,檢視蘇建和與蕭明岳案之判決,可以發現台灣司法高度仰賴供述證據,較忽略科學性證據,落下歷來羈絆司改無成的病根。錢建榮說,雖然供述證據後來被改為自白與補強證據,但條規無說明什麼是補強證據,不排除警方佐以刑求來尋找補強證據。

截至目前,冤獄平反協會受理的23件個案中,已成功平反8起冤案,11件冤案屬於重啟審判階段。資料來源/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製圖/周洳萱
再審非常上訴皆矛盾

法務部於2017年成立「有罪判決確定審查會」,開啟冤案救濟大門。法務部資料顯示,兩年下來,有疑慮案件共21件,只有一件獲得重審,再審機率是百萬分之一。其機率微乎其微的成因,涉及該制度程序規範不完善。

依照《刑事訴訟法》426條規定,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形同緣木求魚。羅士翔談及,縱使當初下判的法官應立即迴避,但也不排除會有其他同事。另外,他直言,聲請再審者若要提出新證據,需當事人親自確認,但當事人被關在獄中,無法確認此事,顯見程序有漏洞。

錢建榮感嘆,目前接到的其中一個案子中,單看現有的證據,他認為是誤判。但由於一審法官已判有罪,而條文規定沒有新證據就不能聲請再審,這令他很為難;非常上訴原是為被告之利益而設計。

林欣怡說,一旦審判邁入二審階段,改判之路將會更難。攝影/邱凱文
林欣怡說,一旦審判邁入二審階段,改判之路將會更難。攝影/邱凱文

但被告需向檢察總長申請非常上訴。矛盾在於原本起訴被告者是檢察官,但卻要檢察總長來批准之上訴,某種程度是要檢察總長代表體系來承認錯誤。這使上訴駁回的機率較大。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嘆道,司法體系仍處保守狀態,導致司法人員尚處於不受挑戰狀態。如鄭性澤義務律師團在5年內提出3次再審均被駁回。甫檢察官確定其有冤罪之虞,自主發動再審。

但依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律師團聯合發表聲明促請檢察官命令停止執行,立即釋放遭判死刑定讞的鄭性澤,才制止了後續的事情發生。

司法漏洞成冤案製造機
羅士翔表示,無法避免冤案的產生,因為人的認知是有限的。攝影/邱凱文

「爸爸你會不會把你的鳥鳥給小狗吃?」一句無稽可考的童語讓許倍銘遭遇牢獄之災。羅士翔認為,執法單位為小女孩做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以下稱PTSD)鑒定是否發生性侵事件,並讓結果作為是否有罪的推論,是跳躍性的推論。若驗出有PTSD,被告就會被定罪,但沒有驗出卻也不代表對方無罪,這種推論只會增加誤判率。

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案者供出毒品來源,減輕或免除其刑。羅士翔說,如此很容易造成冤案。「因為這很難尋找證據去證明自己,加上被污衊是上頭的犯人本身也涉及販毒,這很容易形成有理說不清的局面。」錢建榮認為,執法單位在擬定這套法律時,忽略了人性黑暗的考量,這就是導致冤案發生的其中成因。

「我有一起毒品案件,有一名被告因驗尿報告呈陽性而認罪,但我下了無罪判決,因為法規沒有規定通緝犯一定要被採驗尿液。」錢建榮說,除非是從被告身上搜到毒品、吸毒器,或有吸毒吸毒反應,相當理由認為對方有食用毒品才可驗尿。雖然被告認罪,但因為沒有補強證據,他下了無罪判決。

自從錢建榮判下那宗無罪判決,許多有關毒品案的被告都利用這種方式申請上訴。「同事都說我造成他們很多困擾,這也形成了同儕壓力。」他認為法官本就應該要有憲法及人權意識,而不是為了升遷就不敢提出司法體系的錯誤。

為了不讓恐龍法官獨攬大權,社會上出現多人倡議把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引進台灣,也就是讓人民也能參與審判。他直言,陪審團制度並不會降低誤判率。美國的冤案大部分都是來自陪審團,民眾平時接收到的資訊都是通過檢方傳給媒體,因此他們看到的都是對被告不利的資訊,這更加容易形成有罪推定。

洗清冤屈 重生之路

冤案毀一生,家庭事業也一夕毀滅。1991年,蘇建和控涉命案,纏訟了21年,2012年才能重見天日,沉冤得雪。他說道,出獄後的生活很不適應,就好比如出獄後已有捷運,電視頻道從只有幾台變成上百家,這些變化使他花了很長一段時間來適應。

他說,刑求留下的後遺症仍縈繞其後半生。當年在獄中因遭到刑求如灌水、電擊等,被迫做了不實的自白。縱使刑事鑒識專家李昌鈺驗出確遭刑求,地檢署也沒有因此起訴警方。而且,單憑刑求後的自白書認定他們有罪。

「若查詢我健保卡的就醫資料,電腦應該運轉20分鐘都應該無法顯示完畢。」他幽默說到。因近11年戴著兩公斤的腳鐐,使身體狀況不佳,需長期治療。

除了身體狀況,蘇建和出獄後不知如何面對家人,尤其父親在自己案件開啟的再審前三天離世。他提及,母親及弟弟因為自己入獄受盡歧視及偏見,使得他們變得很憂鬱。父親的離世,也是蘇建和至今無法釋懷事情。「父親從1991年,每天凌晨開始工作,下午就到台北為我陳情,他整整8年都未好好休息過。」

他說,入獄後的他每天都很絕望,充滿怨恨,所幸父親的開導令他有所改變。「我父親告訴我,他花了這麼多時間及金錢來救援我,他不希望我帶著怨恨來生活,這只會令我變成另外一個人。」他也說,自己在獄中受到了很多不人道的行為對待,但父親的開導而喚醒了他,他也不想自己出獄後變成與那些警察一樣的人。

法官在審核補償金時,以蘇建和沒有足夠的學歷、文憑為由,來降低他的補償金,這令他很無奈。19歲的他就鋃鐺入獄,還沒來得及讀大學,而如今的蘇建和,已成功考進東吳大學的人權研究所,但他指自己的記憶力已衰退,因此會擔心是否能順利畢業。

徐自強受16年的牢獄之災,過去被判八次死刑,直到2016年才被無罪定獻。正義雖然遲到,但徐自強認為自己的復歸之路較順利,出獄後有志工一路相陪。但錯過兒子成長,是他最大的遺憾。因為沒有父親與兒子一同成長的感覺,他出獄後不知如何扮演父親的角色。幸虧兒子理解自己,如今倆人視對方為兄弟。

雖獲刑事補償金,但徐自強出獄後未接獲政府的任何幫助。「連一通慰問電話都沒有,感覺只想補償了事。」司法補償金固然重要,但他說冤案除了影響個人,家庭也頗受影響。他直言,協助家人尤其重要,但政府並未考慮這點。很多時候,當事人已走出冤獄的影子,但家人未必。因為無辜者失去的是自由,但家人持續奔波勞碌,社會異樣眼光從未停止。

更生人有望復歸社會 無辜者反無解

正義之手沿著法網將所謂的嫌犯推入高壁,無辜者將脫不了戴罪之身。更生人出獄後有《更生保護法》輔導協助。不過,林欣怡指出,無辜者因案件已被平反,不符合更生人的標準,無法獲得協助。如今只有民間團體致力於輔導與協助。

林欣怡表示,縱使無辜者在平反後被無罪釋放,但重獲自由後要獲得社會的接納難如登天。即使社會有大部人了解其已被平反,給予他們鼓勵及力量。但只要還有人帶著有色眼鏡看待他們,便足以重傷無辜者。更甚者,有些民眾會認為這些無罪釋放的無辜者,不一定是真的無罪,或許僅是證據不足。

黃芷嫻說,無辜者要回歸社會,求職時拿不出的「良民證」反被貼上「更生人」的標籤。 攝影/邱凱文

台灣無辜者行動聯盟執行長黃芷嫻則說明,無辜者要回歸社會,除了要面對與更生人同樣的問題,如求職時拿不出的「良民證」,或是社會的標籤。「無辜者堅持自己的清白,但卻被認為毫無悔意而無法順利申請假釋。他們連假釋的機會都放棄,就是不願意冤枉自己,更何況接受『更生人』的標籤。

對此,林欣怡認為,除了要平反冤案,也需進行「社會平反」,讓民眾知道冤案真實存在。因此,徐自強提及,民眾需身體力行監督司法,不要刻板印象認為司法很陌生。只要有人關注案件,開庭時去旁聽,將對司法改革盡一份力。

「我、蘇建和、鄭性澤成功平反,並不是台灣的司法進步了,而是我們有很高的社會關注度,社會的監督很重要,足以改變一個司法判決」徐自強坦言。若每個人能了解司法,將有機會徹底發揮其平反冤獄之功能,令身陷囹吾的無辜能獲得平反。

法學院基本學制多 靠實務教師道經驗

對於法學院沒有教導社會學心理學科學鑒定教學等相關課程,世新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師林輝煌指出,法律學系的基本法律課程過多,在4年內的課程已無法再融入其他課程。「法律系四年的課程主要是教導法律知識,而司訓所是教導實際操作及前輩的經驗分享,如果把所有課程納入法律系課程中,恐怕四年都無法畢業。」

不過,他指出,在公法與科技法律學群的項目裡,有犯罪學可供同學們選修。他直言,社會學、心理學等相關課程其實可以在通識課學到,「不過如今的通識課好像有更多類似情愛溝通、情緒管理等相關課程,若在通識課裡可學到社會或心理相關課程,將會對學生有很大的幫助。」

對於冤獄或是法官如何再審,林輝煌說道,不少大專法律學院其實是有意識且聘請許多學者以外,有實務經驗的老師教導,而老師們都會透過自己審案的經驗和法官在遇到有端倪的案件中如何有效的平反,分享給學生。

「這樣的分享很多,老師們其實也有教,但到未來還有法官因為同僚問題或是刻板印象問題而判錯案或不敢平反,問題就出在人身上了。」他幽默說到,父母也教導如何尊師重道、做人的基本道理,但叛逆的孩子還是無所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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