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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論壇】罷工預告期引異議 盼政府落實勞資對談

記者 陳妍蒨、林羿蓉/採訪報導

世新大學新聞學系小世界公民論壇《台灣罷工預告期,勞資談判鴻溝?》於1023日落幕。邀請產官學代表剖析台灣勞權現況,透過罷工預告期、勞資對談等議題討論,吸取各方意見及法律層面探討,尋求改善台灣勞資問題方針。

四位與談人在本次論壇發表各方的看法。攝影/邱凱文

論壇邀請新北市勞工局專門委員胡華泰、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楊靜儀、全國總工會顧問林俊輝、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分享各立場之建議,並提出改善想法。

「罷工」為現今勞資角力下的一種制衡手段,從華航罷工引起公會、消基會等組織提議修法設置「罷工預告期」,到長榮罷工引發民怨與政府的高度關切、介入,一再證明現行台灣法律早已不符時宜。

勞資爭議絕非僅牽扯於雙方利害關係,更會影響到社會權衡利益、勞資和諧等議題。藉此,論壇邀請各界與談人進行討論,期望找尋真正合宜的勞資雙方保障方法。

論壇期間,四位與談人針對三大問題提出看法,期望透過討論來尋求解決勞資困境。攝影/顧芷瑄

林佳和提出,台灣其實並不適用罷工預告期。工會在台灣企業體系下相對弱小,沒有設立禁止替代工作之法規,等同於資方能輕易遞補空缺,預告期的設立將會更削弱勞方影響力道。

「扁政府時期的三次草案,直到馬政府第四次修訂,討論超過十年決定台灣不要有預告期,這都是長遠衡量權益得失的結果。」林佳和說明,現行台灣法律並無完整保障勞資雙方權益,仍有許多限制與漏洞需要修改。

林俊輝認為,罷工行動對勞方來說需要極大的勇氣,資方壓力與家庭經濟考量等問題,都是勞方在爭取權益時的一大罩門,預告期的出現,會更加重勞方權益的受損。

楊靜儀則表示同意設立罷工預告期,突如其來的罷工將會造成資方嚴重損失,且可能加深企業的負面形象。再者,政策法規上並沒有明確規範罷工時間長短,儘管消費者得知罷工結束的訊息,但是並不代表企業在短時間內能獲得消費者信任。

罷工預告期的增設,可以給予雇主充分應對的策略,來整頓企業營運與未來規畫,也能使勞資對談更加理性,運用充足的時間、精力協調雙方之訴求。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副秘書長周聖凱說明,若設立罷工預告期,勞方抗議力道將被削弱。照片提供/周聖凱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副秘書長周聖凱指出,以台灣機師罷工事件為例,機師的職位算是擁有國內較強的影響力,但當時有七成機師參與罷工,影響航班統計下來僅有兩成,可見企業的準備措施,其實並不需靠勞方知會預告期,就能做好對策,若未來設立罷工預告期,勞方影響力必定遭受縮減。

而胡華泰則回歸爭議點探討,以政府角度來看,罷工需要一定程序且符合法律規定才得以行動,所以罷工並非違法與不可行的。勞資應多加協商與釐清狀況,政府應從旁幫助雙方、給予對談空間,因此,罷工預告期的存在,其實並非重點。

法律不符時宜 修訂檢視成要點

重新檢視國內現行法律,周聖凱則提到,台灣在工會法上相對其他國家仍有過多的限制,從工會成立門檻上就能察覺。

工會成立人數標準上,中國需滿二十人、日本七人、韓國二人即可成立,台灣須達三十人才得以組織。然而查看近年政府數據統計,實際上台灣中小企業僱用的勞工平均不到十人,能見此條法律規定,其實並不符合台灣產業環境。

各國工會成立人數標準不同,尤其台灣更設置的三十人門檻更是難以達成。

周聖凱指出,台灣工會成立人數不合實際環境,應將現行規範人數下修。

「設立罷工預告期的基礎,應該先有完善的法律、合理的規定,才能來討論設立必要性。」周聖凱舉例,日本有設立十天的罷工預告期,但在罷工前並非像台灣一樣有繁雜的程序,只要工會內部決定罷工,就能發送信件給政府與公司進行罷工。

各國罷工預告期一覽表。製圖/陳妍蒨

然而,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台灣合法罷工的規範,工會需先內部投票通過是否罷工,政府會再強制勞資進行一系列的長遠調節對談,對談無果才能罷工。相對其他國家工會可以自行訂定內部程序,而非台灣硬性規定罷工標準,就能看出差異。

政府站穩立場 促進勞資對談為首要任務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秘書黃士庭呼籲政府應保持中立,鼓勵理性處理勞資爭議、給予雙方對談空間。照片提供/黃士庭

對於政府如何應對罷工事件,長榮航空企業工會秘書黃士庭呼籲,政府在勞資協調中扮演重要角色。政府不應在勞資爭議當下,就立即判斷抗爭方是否違法,且需要更加站穩中立立場。罷工有即時性,影響力道會隨時間加速遞減,政府應先釐清狀況,再鼓勵勞資雙方達成平等對談。

周聖凱說明,台灣政府認定罷工行動有無合法,通常會以高標準檢視勞方行為。違法罷工的勞方會需要支付大量賠償金,數十萬到億都有可能,而企業在賠償上面罰金為三萬到三百萬,代表政府在處理雙方的標準是不對等的,資方損失相對勞方少很多,甚至有更多方法制衡勞方,政府應該更有強致力與制衡力。

黃士庭認為,政府除了需要協助勞資對談,更應該要看重其他中小型企業的罷工事件。航空業罷工勞方相對有籌碼、有影響力,而中小型企業勞工才是該被保障的族群,政府至少應強制其資方給予對談空間,不要忽視任何反抗的聲音。

周聖凱也呼籲,台灣在修法上面應該要有更多的行動,勞權議題其實與民眾切身相關,今天能走到理性罷工的階段,這些都是透過許多先進不斷抗爭而得,希望社會大眾要珍惜這些得來不易的權力。

預告期定義模糊 現有法律仍有疑慮

自從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後,勞動部曾針對航空業罷工預告制度,邀請產官學界座談,但勞資雙方並未達成共識。

工會罷工前協商以及投票至罷工成立,這段期間這段期間算不算預告?抑或者,台灣的法律對於罷工的限制過高,較少發生罷工事件,導致民眾對於罷工、勞權相關事件冷漠,直到影響自身時才開始反彈。

鍾孔炤認為,罷工預告期時間難以定義,應該先釐清勞資問題,再談論預告期的設立。

 

立法委員鍾孔炤表示,需先理解台灣合適的罷工條件,再談論預告期的問題。攝影/黃品臻

當一切調解協商破局,罷工,成為勞工的最後手段。對於增加預告期是否會影響勞工的權益,立法委員鍾孔炤表示,需先了解台灣現行罷工門檻、能獲得的罷工時間,以及當中的時間性,與歐美國家或者日本、韓國之間的差異。

根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台灣工會罷工,需先提勞資爭議調解「如果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因此需待調解破裂後,經工會全體會員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後才能取得合法罷工權。

然而從調解期間至投票通過,已是非常冗長的一段時間,以長榮今年6月空服員罷工為例,從今年3月5日雙方進行首次勞資爭議調解會,第2次重啟協商於5月29日協商破局,至6月7日投票結果通過可發起罷工,已花費長達三個多月的時間。

針對預告期設置,立法委員李彥秀透過書面回應,台灣對罷工已經設有許多限制,前階段的勞資協調與工會投票等,如果資方願意公開相關訊息,自然就已經產生相當於預告期的效果,從現有的制度來看,新增罷工預告期可能只會過度限制勞權行使,對於整體勞動環境是有害無益。

立法委員李彥秀回應,新增罷工預告期會過度限制勞權行使,資方應先盡資訊揭露義務。照片提供/李彥秀

因為近年來航空罷工影響許多民眾,大家開始注意到預告期的問題,減少自身權益的受損,卻忽略了勞工的權益。

李彥秀認為,可以直接從要求資方揭露相關資訊即可達成,如民眾能夠確切得知特定運輸業正在與勞工進行調解,未來有可能罷工時,就可以提早選擇合適的業者,而這種作法也能促使資方盡力與勞方協調,比起另外新增罷工預告期,先課與資方揭露義務應該是較為可行的做法。

反觀歐洲國家的罷工事件,鍾孔炤指出,歐洲國家工會罷工會會由產業工會或者職業工會總工會發起;而台灣只是單一工會提出罷工,資方如有不當行為,工會成員也會因害怕自己沒有工作或受到懲罰,選擇退縮,而停止罷工。

檢視今年6月長榮空服員罷工,實際參與的工會成員比投票少,甚至選擇中途停止罷工。

回歸罷工法律問題本身,雖現有《勞資爭議處理法》可以保障勞工,但勞資雙方仍是不對等的關係。會不會因為資方的施壓,讓勞工妥協?再者對比於歐洲國家、日本、韓國等罷工成立條件是否過於嚴苛?這是台灣該面對以及審視的問題,勞資爭議相關立法以及實施仍是需要努力改革的漫漫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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