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袁維駿、邱禹綺、林湘淇/採訪報導
新北市樹林區一處放置裝潢建材的工廠,今(2024)年4月19日晚間發生火災,火勢迅速延燒一旁兩間工廠,初估燃燒面積約3280平方公尺,至少損失五千萬元。然而,同類型回收場火災近年發生頻率不斷攀升,引發外界關注。看守台灣協會研究員林弈均表示,去年全台回收場火災頻次激增,這些火災除疑似不當處理低價回收物外,亦與回收業土地空間不足有關。
行情不佳 處理不易
林弈均分析,2019年之前,回收場火警平均每月一至二件,其後至2022年起伏較大,有時每月五至六件,有時則一件都沒有;直至 2023年問題特別嚴重,每月皆有二至六件,全年與回收場有關的火災至少有40件,平均每月超過三處回收廠失火釀災。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說明,會發生火災的回收場多以擺放低行情回收物為主,若為寶特瓶等有價值的回收物,被燒毀的機率較低,至於最容易燒掉的就是清潔隊公告應回收項目,如市場行情較低、常用來盛裝生鮮食物的平板塑膠容器,會被業者委託給下包商,而下包商處理方式多是直接「放把火」解決回收物。
不僅如此,謝和霖發現,過去有些營造廠會私下支付處理費給回收商,再讓回收商收購沒有價值或廢棄的回收物,協助將廢棄物處理乾淨,最後選在露天或鐵皮搭建的廠房堆置後放火燒毀,用「合法掩護非法」的模式,藉由「假回收、真放火」來解決低價回收物。
此外,中國近年石化產能大幅提升,但遇到台灣石化業不景氣,連原生料的工廠都傳出火警。「他們寧願火災、領保險金,把供應量縮減,讓價格不會大跌」,謝和霖表示,回收業者會以「失火」解決回收物庫存,乃因當下回收物行情低落,僅能以便宜的價格售出,且短期內抬升價錢更不容易,才會出此下策。
除回收物價格與火災息息相關,林弈均補充,回收場火災背後也與「土地取得」有關。他曾耳聞基層回收商抱怨,業者難向政府申請回收場空間,因此若囤放過多價值低的平板容器,就須放火燒除換取儲存空間。
吳鳳科技大學消防系副教授陳耀漢說明,回收場內的回收物理論上都應照規定分類,但事實上業者不太可能做這麼仔細,導致不小心混雜,像是不該進回收場的活性金屬、或沒被挑出來的鋰電池,進而引發火警。不過,陳耀漢也認為,回收場火災頻傳,除了與回收物擺放有關,也不排除是人為,那就會構成犯罪行為。
業者叫屈 否認縱火
對於環保團體指控回收業者放火「消庫存」,中華民國資源回收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福松駁斥:「哪有那麼多廢塑膠不要就放火燒」。他表示,即使很多塑膠工廠火災,但認為均屬意外,有時是電線走火、自燃等因素釀災,強調不會有業者故意放火燒毀。
儘管否認業者會用放火解決囤積的低價回收物,但也不排除會透過非法掩埋來解決。陳福松解釋,五年前塑膠行情好,收到就可以馬上轉手,但最近塑膠連較落後的國家都不要,加上在外收集回來的廢塑膠處理成本太高,才會讓一些不肖商人動起歪腦筋,偷偷非法掩埋,因此他呼籲,政府機關應放寬土地的取得限制,並輔導業者將無法處理的回收物妥善處置,以保障回收業者的權益。
《空污法》嚇阻無效 調高罰鍰上限治本
2018年立法院通過修正《空氣污染防治法》(下稱《空污法》),增設第32條第3款「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使污染關係者無法以非蓄意為由規避責任。不過,謝和霖表示,該條款本應對回收廠管理不善,或導致自燃之業者裁罰十萬至五百萬,但政府依法處分的案例卻很少,如2022年桃園美福大火經訴願後罰單遭撤銷,間接導致回收廠失火愈演愈烈。
而環境部規定,為符合比例原則,違反《空污法》者,如露天燃燒等個人行為,其罰鍰將原五千元下修至一千兩百元。對此,新北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蕭柏桓表示,考量火災發生原因,如清明節,民眾祭祖掃墓大量焚燒紙錢、雜草,或農民焚燒稻草整地施肥的情況,皆會影響周邊空氣品質及行車安全,針對輕微案例斟酌輕罰,若罰款過高,民眾也會認為是用「大砲打小鳥」。
不過林弈均對此反駁,政府若要杜絕民眾清明節焚燒雜草等行為,或積極防範回收廠失火問題,不論案件為刻意縱火或自燃,應將情節重大之罰鍰調高上限,而非下修情節輕微者罰鍰;同時,他更強調,下修罰鍰並無法改善現況,及達到嚇阻作用,反而是鼓勵民眾縱火。
因此謝和霖呼籲,應盡快制定《環境損害賠償法》,針對非蓄意縱火之業者,因火災影響周邊住宅居民,及空氣品質,判業者環境損害等相關罰則,同時與《空污法》雙向執行。他也表示,除針對火災所致的有害氣體進行檢測,也須依據有毒空氣物質擴散至周邊的影響範圍為考量,如民眾對氣體之感受,作為後續裁罰的評判標準。
基層權益遭漠視 回收體系待整頓
除明定裁罰標準,林弈均表示,法規為最末端的手段,若想從根本杜絕假失火行為,需檢視「資源回收與廢棄物處理體系」。他說明,資源回收物進入回收場後,會由「回收商」先行分類,並將可回收物交由「處理商」進行後續處理。然而,根據現行法規,環境部向公告應回收物的生產者收取費用後,會直接補貼給處理商,待處理商衡量收支後,再分配給回收商。
針對此運作機制,林弈均指出,處理商的收支亦受市場機制影響,當成本提高或收益減少時,分配給回收商的利潤便會減少。在分潤未受保障的情形下,回收商依舊支出大額成本,負責收集、分類、儲存、運送、壓縮、打包等程序,成了獨自擔起市場風險的產業鏈底層。
為避免回收商承擔所有虧損,林弈均認為,政府應為處理商與大、中、小盤回收商分別制定出細緻的基本盤價,無論市場景氣與否,回收物的收購價都不可低於基本盤價。至於制定方法,他補充,需考量地域性造成的運輸費用與地價差異,比如地理位置較偏僻的回收場,運送至處理商的費用較高,或是位於市中心的回收場,因地價與租金成本較高,都需有相應的基本盤價。
另外,謝和霖提到,環境部補貼給處理商的回收處理費,也應制定跟隨市場波動的費率,只是當前政府決議費率的依據,是參考專家與處理商的建議,卻未邀請回收商共同研議,而事實上只負責回收鏈後端的處理商,並不了解回收體系的整體成本。對此,他呼籲政府應顧及每一環節業者的權益,採納基層意見,方可促進資源回收與廢棄物處理體系正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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