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楊益慈、羅婄文、林雨蓁 / 採訪報導
你有曾經放在桌上的發票被拿走嗎?或是你暫時放在家門口的紙箱被拾荒老人撿走,你有想過他們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嗎?微罪弱勢,一個看似陌生的名詞,但這些其實群體遍佈在我們的周圍。
微罪,依字面解釋是微型的犯罪,在現行的法規法條中並沒有明確定義出微罪的範疇,但通常犯下的微罪罪行,不外乎三種非告訴乃論的犯罪:竊盜、侵佔、詐欺。微罪弱勢通常會因經濟上以及身心障礙被迫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犯下微型的犯罪,這些群體若沒有獲得社會救助,常常會重複犯罪而入獄,不斷進入犯罪、判刑的死循環。
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律師薛煒育分享了三個他接觸過的案例。萬華艋舺公園為家的一位街友,長期過著有一餐沒一餐的日子,一次午後經過西門町電影街,已經餓了將近快要三天的他,看見機車上掛著一個花袋,餓昏頭的他誤以為袋子裡裝有食物,將袋子從別人的機車上拿走後,回到艋舺公園準備大快朵頤,這才發現袋子裡裝的是被害人剛買的化妝品。僅僅只是尋求飽餐一頓的街友,已經在拿走袋子的那一刻犯下竊盜罪。
這已經是不知道第幾次,林媽媽帶著酒錢來到離家三個路口外的便利商店跟店員道歉,請求店員不要告他的兒子,因為他的兒子患有酒精成癮症。過了幾天,林媽媽再次接到店員的電話,說他的兒子又來偷酒了,已經年邁的林媽媽拖著70歲的身子,每天做一次幾百元的打掃工,家計都算勉強了,哪裡還有能力付一週一、兩千的酒錢,再也無法負荷的林媽媽這一次沒有為兒子求情。
她雖然知道兒子的酒精成癮症是因為小時候看過喝醉酒的爸爸打媽媽,但是希望兒子戒酒的她,多次拒絕借錢給兒子買酒,換來的是兒子以自己的生命威脅,或是直接去超商偷酒,所以她決定讓兒子透過司法手段戒酒以及得到安置。
許先生是一名雙相情緒障礙症(俗稱:躁鬱症)的患者,之前從北投三軍總醫院出院,便長期在醫院獨自接受治療的許先生,出院後已經很多天沒吃飯了,患有精神障礙的他,沒有一個穩定的工作。聽聞台北車站附近的便當店可以用90元買兩個便當的他,來到便當店,接過店員給他的便當,店員告訴他記得到隔壁付90元,但飢腸轆轆的他拿著兩個便當離開了店家,隨即在路邊開心的吃了起來,等到店員核算便當數量跟金額,才發現他竟然沒有付款,吃了一餐霸王餐也同時犯了詐欺罪。
上述的真實案例是薛煒育任職法扶會被委託的個案,他表示這些弱勢者為了溫飽或是被精神疾病纏身而犯罪,而有些弱勢者因為患有身心障礙被迫成為經濟弱勢,所以才會犯罪。他們接受司法判決後雖然部分的人會得到援助,但是大多數的微罪弱勢,受到處罰後依舊擺脫不了弱勢處境,因而不斷重複犯罪,他們不是壞人,卻為了生活不得不接受司法制裁。
多數民眾不能諒解,認為弱勢群體應該可以尋求幫助,而不是選擇犯罪,但是對於這些弱勢而言,或許他們根本不知道可以求助的管道。也有人認為,無論是多微型的犯罪,既然犯了罪就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社會上對於這些群體普遍的觀感很差,不願意理解他們的處境,這也成為微罪弱勢面臨的課題。
犯罪就該得到懲罰 免刑就是無罪嗎?
「犯罪者罪有應得,小偷就該抓去關。」大眾對於犯罪的想法,直覺反應都是報警處理。案件於是交到檢察官手中,檢察官考量後決定起訴,最後才交由法院處理,法官可能會根據嫌犯的罪行嚴重程度處以罰金、拘役甚至有期徒刑。台北地方法院林孟皇法官表示,台灣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原因都是由於貧窮。同時近年來,貧窮犯罪者年紀平均年齡越來越高。
「通常貧窮犯罪不會判到有期徒刑,財產犯罪會估算損失金額,如果價位比較少或是初犯,他也承認犯罪,就會判罰金或拘役。」林孟皇補述,根據刑法第59條之量刑規定:如果犯罪的情況能夠引起一般人的同情,情有可原值得憐憫寬恕,科處最低刑責依然過重者,法官可以斟酌減輕罪刑。
然而,貧窮犯罪者難以負擔罰金,就算已經減刑仍然難以負荷,此時嫌犯就會被判拘役。當拘役執行完畢,貧窮犯罪者的生活處境將因為具有犯罪前科而更加艱困,於是多數人服刑結束後,重複犯罪。不斷經過開庭、審判等程序,消耗著國家的司法資源。貧窮犯罪者「知錯難改」的情形,愈發加劇台灣犯罪率逐年增加的問題。
除了貧窮犯罪者之外,部分嫌犯因為患有精神疾病而犯下偷竊或者侵佔罪。這類型案件若僅僅依據法律程序處理,可能加重當事人病情,使其重複犯罪,消耗司法資源之外,也無法達成刑罰嚇阻犯罪之目的。
薛煒育表示,許多被害人在了解當事人的情境後,願意選擇和解。「選擇和解不代表他會無罪,他一樣會因非告訴乃論得到判刑,但真的需要消耗更多時間、金錢來處理這些『微型』犯罪嗎?」
薛煒育說明,有些當事人可以爭取到緩起訴或免刑,「緩起訴就很像留校察看,觀察一段時間,這段時間沒有再犯就不會留下案底。」另一方面,免刑指的則是判決有罪,但予以免除刑罰,因此當事人會留下犯罪記錄,只是不需要遭受刑罰處分。
關於貧窮犯罪者常淪陷惡性循環甚至成為犯罪集團幫凶,林孟皇表示「依照法律,累犯就要加重其刑。」也就是說,重複犯罪的微罪弱勢可能會因為過往犯罪記錄而使得刑罰加重。然而,多數民眾疑惑於貧窮犯罪者為何不願意找工作賺錢呢?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徐偉群指出:「貧窮者可能因為收入不穩定而被引誘犯罪,留下犯罪記錄後就更難找到工作。」
關於微罪弱勢議題,民眾及政府都需要更加了解,徐偉群強調,應該要與社工機構或社福機構合作,也可以交由職訓機構安排,如此才能有效幫助微罪弱勢回歸社會。
他山之石可攻錯?律師法官想法不同
微罪弱勢若陷入惡性循環,不僅耗費大量司法資源及成本,使律師、檢察官、法官疲於奔命,也易導致社會大眾對其觀感愈來愈差,弱勢族群以及有前科的微罪弱勢也更難在社會上生存,即使犯罪無法完全杜絕,台灣也可以針對這種惡性循環採取行動,而無論是預防還是改善,律師及法官分別提出了不同看法。
薛煒育表示,要減少微罪弱勢的案例和惡性循環的發生,只依靠司法系統幫助不大,必須與其他體系配合才能有效幫助這個族群,例如社工體系、社福團體、公益團體,或是再加上政府行政部門的政策、宣導、補助等。只有真正了解弱勢族群需求,才有機會讓社會共同進步、解決根本問題。
林孟皇則認為,除了司法與其他體系互相配合,立法或修正法案也是有效減少此類案件發生的方式之一,有司法系統的強制力介入,在實際行動時也更有保障、有條理。儘管台灣現在還沒有針對微罪的法規,台灣也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相關法規與實行方針,再彙集各方專業人士討論、立法,創造適合台灣,又能讓司法體系更有效率的法規。
日本是由司法警察在案件調查結束後,將所有的卷宗證明等交由檢察官繼續偵辦。不過在刑事訴訟法第246條的但書中提到,一部分就檢察官指定的案件,可以不需執行上述規定,在警局就直接結案,卷宗及細項須每月統整後送交檢察官審核一次,若檢察官認為經微罪處分之案件不合前揭要件,即可指示警察另行移送。
其中可以在警局結案的案件,通常泛指各地檢察長指定之輕微小額的竊盜、詐欺、侵占、賭博等,其次是未影響被害人及公眾利益,以及被告從事犯罪行為明確,如被告坦白罪行且犯罪事實清楚。
在日本,被告的微罪處分有三種:一、嚴厲的訓斥,使其引以為戒;二、通知被告的監護人或雇主,將來必須監督注意,並出示保證書;三、被告對被害者,可採道歉賠罪或以適當方法彌補被害者。
德國的微罪不起訴,則是由警察將偵辦完的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檢察官只需決定起訴與否,若認為警方偵查不完備,可再任命警方補充證據,若檢察官依據卷宗判定犯人罪責輕微,即可依警方提供之證據或告訴人指述之事實結案。
不同於林孟皇,薛煒育認為外國律法不能完全適用於台灣。考量到民眾擔憂,如開放警方微罪處分權警察會吃案、民意代表的施壓等社會壓力,以及台灣立法程序的嚴謹程度也可能讓法案遲遲無法通過,與其寄望於可能久久無法通過立法法案,更應該專注於如何適當運用現有資源,完善弱勢族群的社會福利和幫助微罪弱勢回歸社會,織起一張社工與司法等體系互相幫助的網,接住這些已經或即將陷入惡性循環的弱勢族群,而不是只依靠法律約束治標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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