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許維庭 、劉慧馨/採訪報導
隨著網路時代的來臨,以往須親自前往購買的商品也能透過網路取得,但酒類交易行為卻屬違法行為。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一項,「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台北市議員黃郁芬回應,在二十幾年前制定完成的法律,已無法符合現今社會運作的行為模式,法律應與時俱進,我們應該著重在開放網路販酒的配套措施。
事實上是否開放網路販酒已爭議多年,財政部曾於2016年為此初擬八大配套管控措施,台北市議員邱威傑更於2021年9月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修正《菸酒管理法》第30條內容,盼開放酒類電商,突破5千人連署,最後仍無疾而終。對此黃郁芬說明,這是因為社會對於開放網路販酒一事未取得共識,大眾仍擔憂開放網路販酒將增加未成年者取得酒類的機會。
即便有網路平台運用AI人臉辨識技術,驗證購買者的年齡,台灣少年權益促進聯盟副秘書長林于聖仍對此抱持質疑態度,他直言,不論是使用信用卡結帳,或是取貨時的身份驗證都難防範未成年者取得酒類。林于聖近一步解釋,《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一項某種程度上其實是為保護未成年者,但網路的特性,很難確辨識購買端的身份及年齡。
黃郁芬補充,在配套措施未完善之前不應貿然開放,在討論網路是否開放販酒之前,應著重完善配套措施,未來才有開放的可能性。
黃郁芬感嘆,由於社會對「酒類」的觀感不佳,再加上民眾擔憂開放網路賣酒會增加未成年者取得酒類的機會,以至於社會對於開放與否仍沒有共識。隨著人們的購物型態轉變,再加上疫情影響,網路販酒勢必是未來再次需要面對的課題,只是開放網路販酒並非毫無條件,而是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以確保未成年者無法透過網路取得酒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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