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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主法1】尊嚴善終—最後一段路 自己決定

記者 韓湘紜、葉芳妤、謝雯欣/採訪報導
病人等待叫號檢查。攝影/謝雯欣
什麼是病人自主權利法

台灣醫療科技日新月異,但是對病人醫療自主權的保障似乎沒有進步,根據《醫療法》相關內容規定,病人和其關係人受病情告知的權利地位相同,也就是病情可以只告訴關係人,不必要告知病人本身。

當病人意識不清時,關係人也可以替病人做決定要不要繼續接受各種治療,使病人承受身心靈的痛苦,醫療自主權不受重視和保障。

  • 醫療法第 81 條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04立委楊玉欣提出《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稱病主法)草案,三讀通過,108年正式上路,那麼到底什麼是病主法呢?病主法》是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核心理念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病人善終權益」和「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只要是滿20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民眾,可以到各醫院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Advance Care Planning),事先簽署書面的「預立醫療決定書」(AD,Advance Decision),自己決定拒絕或接受人工或儀器介入醫療,為自己規劃人生的最後一段路。

《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之五種特定臨床條件

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之五種臨床條件。製圖/張雅喆
患者在診療間外等候家屬。攝影/謝雯欣
如果發生以上五種特定臨床條件的其中之一,會怎麼樣呢?

發生五種特定臨床條件時,需要兩位專科醫師確診符合臨床條件,再由緩和醫療團隊至少兩次照會確認擬定緩和醫療照護計畫,確認後才可以啟動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內容:

預立醫療決定書內容。製圖/張雅喆
直接看看病主法的程序怎麼走
病人自主權立法的立法程序。製圖/張雅喆

發生五種特定臨床條件,兩位專科醫師及緩和醫療團隊兩次照會以上,擬定照護計畫,確認後才可以啟動預立醫療決定。

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執行程序。資料來源/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是什麼?

根據病主法第三條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在身體狀況穩定時先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到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的合法諮商機構,進行自費諮商服務,才可以簽訂「預立醫療決定書」。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參與者分為意願人和醫療團隊兩方。意願人這一方包含意願人本身與至少一位二等親內家屬以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可有可無,有就必須一起諮商),醫療團隊包含一位醫師、一位護理人員,以及至少一位心理師或社工人員,總共三人組成的諮商團隊。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最主要的目的,是讓意願人和醫療團隊交換彼此的意見,規劃個人所期待的臨終醫療照護模式。雙方討論當意願人面臨五種特定臨床條件時,想接受什麼樣的治療,醫病雙方得有良好的溝通模式一起做決定。

預立醫療決定書。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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