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董昀、黃莉雅、李昀蓉/採訪報導
使當事人受到隱私權受到保障的其中一條就是,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以下簡稱「偵查不公開辦法」),此辦法的修正案新增項目第10條將於今年6六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最大改變為,重大刑事案件相關單位需指定一位新聞發言人,由統一窗口與媒體溝通,以落實偵查不公開、保障刑事案件相關人士的個人隱私。
2014年「烏龍共諜案」當事人為前中央社記者郭玫蘭,被檢舉違反國家安全法。雖該案最終因犯罪嫌疑不足、以不起訴結案,但媒體因檢調單位並未落實偵查不公開、從官方取得資訊後即大量報導曝光郭玫蘭照片與資訊,導致她自此遭媒體公審、民眾輿論,連自己最愛的記者一職無人敢錄用。直到2018年,46歲的郭玫蘭因腦癌去世前,都未得到社會的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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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辦法是針對檢警調設立,明定刑事案件發生至正式起訴前,是為偵查不公開時期,目的希望於蒐證期間不要有過多媒體報導及外界資訊干擾,造成偵查上的壓力或資訊混淆。
雖有偵查不公開辦法,但業界記者、律師等,都將訊息來源指向警檢調單位私下透漏案情。呂健豪表示,台灣的媒體生態經常因為受收視率、點擊率等影響,有部分記者從警檢調取得官方案件線索後,會自行「扮柯南」、展開俗稱的肉搜行動,串連更多當事人身邊的人、事、物。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暨商業同業公會(STBA)諮詢委員會主委葉大華也表示,媒體常常為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又認為消息源自官方便不疑有他,並報導檢警偵查之案件資訊。而閱聽眾因為一味相信媒體說詞,接收報導資訊後所產生的輿論力量也可能影響法官判決。
根據舊有偵查不公開辦法,當有司法單位違法時,當事人雖可投訴調查單位以保護自身權利,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下簡稱「司改會」)律師陳昱廷卻反駁,過去代替當事人向司法單位申訴的經驗,大多因為無法找出消息透露的源頭而草草結案。
資料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官網 |
法務部檢察司調部辦事主任檢察官郭瑜芳表示,偵查不公開辦法最初並不是為了保障當事人隱私權益設置,而是為避免嫌疑犯有串證、脫罪之可能;因此在尋找隱私洩漏的消息透露源頭時,容易因其法律效力依據不足而受到阻擋。隨著時代進步,媒體的資訊更新速度提高,許多報導為求點閱率而公開偵查資料,間接成為曝光當事人隱私的管道,為此需要通過修法來擴大保障隱私權範圍,同時降低被告在被判決前遭到大眾貼標籤的可能性。
今年3月立法院通過修法,將來各刑事案件必須指定一位「新聞發言人」;且可公開的案件類型、內容規範也有明確列出,偵查不公開辦法也能成為一項保障民眾權益的依據。郭瑜芳提到,若有偵查資訊被公開之疑慮時,民眾可以提出陳情、提告偵辦單位、或是請求國家賠償。
雖然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並非規範媒體的法案,但葉大華認為媒體可以從加強自律、查證資料以及評斷報導之公共利益性等方法,減少偵查資料的錯誤曝光;而責任不只在媒體,民眾也應該培養媒體識讀能力、學習如何「拒絕」被訊息操控,才能避免類似悲劇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