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霸凌無所不在 兒少教育趁現在

記者 蔡咏恩、洪慧敏、曾國緯、段竺妦/採訪報導

隨著電腦及智慧型手機的發達,網際網路已與大眾的生活密不可分,隨時能快速且便利的上網結交朋友、聊天及發表言論。而在隱匿性高又具匿名功能的網路世界裡,訊息流動性高且快速,每個人都能隨時上傳言論及貼文,更容易成為虛擬世界的霸凌者和被霸凌者。

網路霸凌工具已從電腦擴展至智慧型手機。攝影/洪慧敏
網路霸凌無遠弗屆成社會隱憂

兒童福利聯盟於民國105年統計,七成六兒少有網路霸凌經驗,且高達九成三在社群網站發生。至於最常受到攻擊的地點,已從往年的線上遊戲轉為社群媒介。智慧型手機普及,使社群軟體在使用上比線上遊戲更為方便,手機也連帶成為網路霸凌的新工具。

製圖/段竺妦

民國104年藝人楊又穎因網路霸凌輕生,震驚社會,使大眾更重視杜絕網路霸凌的重要性。新北市莊姓女子因升學壓力而精神不穩,在網路上訴苦卻遭言語霸凌,於民國10612月初被發現陳屍於新北市大漢溪畔消波塊上。網路霸凌案件仍不斷發生在日常生活中。

網路霸凌不同於其他霸凌行為,在網路上沒辦法直接看到對方的痛苦。若當面傷害他人,看到對方流眼淚,可能會驚覺自己說話太重。但在網路上的惡意留言,看不到對方反應,且匿名功能無從得知加害者是誰,讓有些人的用詞更加無所顧忌、想說什麼就說什麼。

網路霸凌也須負刑責,最主要為妨害名譽罪,包含公然侮辱及誹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在遊戲上提出的妨害名譽案件,從民國104年至106年持續上升、在臉書上為維持在180件上下、ptt則為8件上下。

製圖/曾國緯

網路霸凌在刑法跟民法的法條分別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刑法跟民法的法條差別在於,刑法只要能提出證據來證明其真實性就不構成毀謗,法院便不會受理。罰則的重或輕要靠有沒有證據來判斷,只有謠言,罰則會比較輕,若是有留下證據,如文字、圖片等則較重。而民法的法條指出只要被害人感覺到自己的人格權受到侵害,不論攻擊的事實與否皆可提告,最終的判罰輕重則要看各案例的情況及法官的定奪。

教育局:霸凌受害學生低於2

新北市教育局主要關注學生間的校園霸凌事件,透過每年二次的問卷調查了解學生的霸凌問題,並將每學期第一週訂為友善校園週,藉各種機會撥放宣導影片來加強反霸凌的觀念。

教育局的問卷聚焦在小學、國中以及高中分別進行調查,新北市教育局校園安全室輔導員張家舜說:「事實上國小是最容易發生霸凌事件,小學生懵懂無知,常常只覺得有趣並非真的霸凌同學,但家長直覺反應認為是霸凌事件而放大檢視。」

霸凌事件的成立有許多要件,最主要的判別方法在於長期讓被行為人感覺身處於充滿敵意的環境中,進而影響學習以及生活作息。家長常將偶發性的肢體衝突認為是霸凌事件。當疑似霸凌事件發生後學校都會展開調查會議,先認定是否真的是霸凌才會做出後續處理。因此教育局做出的調查資料顯示,各教育階段有碰過霸凌的學生人數都不超過2%,遠低於兒福中心的調查。

網路霸凌 從校園延伸至住家

網路霸凌不同於其他行為霸凌,孩童若回到家,能暫時離開被霸凌的環境,但現在網路無遠弗屆,手機隨時能連上臉書或社群群組,只要看到手機訊息就會感到壓力,如同霸凌無所不在。因此若發現孩童聽到手機有聲音,就會很緊張及焦慮,或不願意去看手機,可能就要去注意孩童是否遇到網路霸凌問題。

網路霸凌無遠弗屆,在家中使用網路也可能成為受害者。攝影/段竺妦

政治大學心理系副教授孫蒨如表示,面臨網路霸凌的孩童,心理上容易受到驚嚇,有任何風吹草動都會以為是另一個不好的訊息。有些孩童在這種不安的狀況下,可能會注意力不集中、學習上受影響、情緒不穩定或對別人缺乏信任感。

面對網路霸凌問題,孫蒨如認為「預防勝於治療」。可以在學校教育裡宣導防制校園霸凌及網路霸凌。告訴孩童不可傷害他人,也要防制自己受害。同學間可能在群組裡開玩笑過頭甚至變成羞辱,都會變成是網路霸凌。因此應在學校教育孩童,受傷害且感到不舒服時,要嚴正地說不,若對方變本加厲,則要尋求老師及學校的協助,或是告訴家人,到派出所請警察處理,可以警告對方或要求道歉跟賠償,讓孩童知道自己不是一個人,尋求幫助並不丟臉。

孫蒨如指出,有許多研究顯示,網路霸凌的加害者,對電腦都有一定的嫻熟度,在網路上有優越感,或他們本身的個性有反社會人格的傾向。在網路上看不慣就到處罵別人,或看別人發表開心的文時,去謾罵別人來尋求自己的存在感。因此在教育裡更要防治加害行為,告訴孩童哪些行為算霸凌,且是要負誹謗罪等罪責的,不會因為網路匿名而找不到人,以此遏止一些加害行為。

未成年孩童仍要負擔法律責任

兒少間的網路霸凌通常是在通訊或社群軟體上留言或流傳影片及圖文。律師柯林宏表示,如果是不當留言,可能會觸犯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及310條誹謗罪。兩者間的差異在於,公然侮辱是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情況下,講述無法證實為真的言論,例如罵他人:「你是豬喔?」、「三八」、「白痴」等,而誹謗則是散佈他人不實的謠言。假設行為人利用受害者的名字創立一個假帳號,四處亂留言,也屬於誹謗的範疇。若是盜用他人帳號,則該當358條入侵電腦罪的構成要件。

兒少可能會在社群群組遭受霸凌。攝影/洪慧敏

若在網路上嗆聲,比如「見一次打一次」等文字敘述,雖然是透過網路媒介而非當面,也會構成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若有要求交付財物,則觸犯第346條恐嚇罪。以上行為的被害人如果是未滿18歲的兒少,即符合量刑上的要件,需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若行為人是民法中所規定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而其案成立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則其法定代理人需依同法187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警局報案 備妥時間證據最重要

若遇到網路霸凌要到警察局報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公關室股長廖睿辰說明,必須要帶著相關證據並作筆錄、開立三聯單。由於網路上大多數人的身份都是保密的,所以警察會先調查加害人的真實身分並確認管轄地,將案件轉交到負責的管轄地,最後再移交地檢署。

在證據保留方面,賴於現在的科技發達,截圖或是拍照都是非常方便的保留證據方式。廖睿辰強調最為重要的是時間,一定要清楚記下當時發生案件的時間,不然會很難還原整個狀況,導致無法成功起訴。

網路留言常有尖酸刻薄的評論。圖片來源/臉書
預防勝於治療 杜絕網路霸凌

霸凌事件在求學過程中多少都會碰到,常見的處理手段有愛校服務、換班甚至是轉學,而這些都並非最好的方法,在學生的心中依然會留有陰影。輔導霸凌事件的主要目標在於修復雙方的關係,讓行為人意識到自己的過錯,被行為人脫離有敵意的環境才能真正預防二次傷害。孫蒨如表示,霸凌經驗可能對孩童來說很嚴重,需要諮商輔導老師有系統的輔導,讓孩童知道不是自己的錯,讓他慢慢回復對人際的信任。

宣導網路霸凌所要負的刑事及民事責任也越發重要,廖睿辰說,由於使用網路宣導的效果並不理想,所以宣導的重點都是以放在校園為主,警察們會走入校園對未成年的族群進行宣導,希望能確實達成防制網路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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