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民眾反映戶政法令中,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的內容,常造成申請上的不便,內政部在最近作了修正,內容如下:「凡人民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原定『遷入自己所有之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申辦。現修正為『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提憑的證明文件不變;至『遷入租賃他人他人房屋者』,除憑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法院未公證的租賃契約書,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現修正為『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需證明的文件也未做變更」。第二戶政事務所戶籍員鄭丹玲表示,原本規定的法令只限本人,範圍狹隘,民眾申辦戶政事務不便。法令修正後,範圍擴大,民眾辦理相關業務申請變得方便許多,達到便民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