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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跳法案」國際爭議大 台灣爭流產自主權?

記者 張詠詠、廖若君、謝欣汝/採訪報導 

波蘭為保守天主教國家,有嚴格的人工流產限制,就算胎兒在腹中有缺陷或死亡,都應生下孩子。根據根據ABC News (Austral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報導,當地一位30歲的婦女伊莎貝拉(Izabela Sajbor),即使腹中胎兒缺乏羊水,由於嚴格的人工流產禁令,無法即時終止妊娠導致敗血性休克致死。事件發生後,波蘭婦女與女權運動人士走向街頭抗議,仍無法使波蘭政府改變法案。

同時,俄烏戰爭中的懷孕婦女逃到波蘭,因嚴格禁令,不能人工流產,只能帶著腹中的孩子逃難,或是在艱難的戰爭環境下生下孩子。

美國聯邦法院在今年六月,推翻近50年來的「羅訴韋德案」,不再視人工流產權為憲法權利,例如:「六週法案」在德州、奧克拉荷馬州等地,規定因懷孕六週後胎兒已有心跳,所以不能人工流產;「八週法案」為懷孕八週後不論任何原因都不能人工流產,該法案目前僅在密蘇里州規劃,並未生效。

因嚴格法案而不能進行人工流產,引起大眾對於流產自主權的爭議。圖片來源/pixabay

目前美國有越來越多州準備禁止人工流產,如印地安納州、佛羅里達州已預備生效心跳法案,促使美國人民走向街頭,爭取自身權益。

台灣近幾年人工流產法案也不斷修正,目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88條,人工流產為刑法的罪刑,不過有《優生保健法》(以下稱優生法)有條件的允許人工流產。2019年Shofar社區轉化聯盟執行長彭迦智,提出「心跳法案」公投,以及立法委員林靜儀,提出優生法需修改為《生育保健法》等提議,使台灣社會再度討論目前人工流產法案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勵馨基金會社工諮商處總督導曹宜蓁說明,勵馨基金會協助的案件中,需要人工流產的女性大多為:遭受配偶暴力、職業生涯發展、家族期待、非預期、年紀過輕、貼上未婚懷孕的標籤及支持系統不足的經濟問題等。而無法自行決定人工流產的原因大多為:已婚卻未得到配偶同意、未成年無法得到監護人同意、超過24週的孕晚期等原因,她直言,現實社會有更多不為人知的原因。

勵馨基金會館內佈置,宣導非預期懷孕的解決方式。 攝影/廖若君

優生保健法爭議 人工流產配偶的同意權

2021年5月,立法委員范雲、管碧玲等17位委員提出《生育保健法》修正草案,修改優生法,其中爭議最大的莫過於第九條:「有配偶者,施行人工流產,應取得配偶同意。」提案立委認為此法條並未保障女性生育自主權。曹宜蓁表示,若遇到不同狀況,如配偶濫用藥物、家暴、夫家婆家不同意等因素,女性可能錯失人工流產的合法週數。

立法委員林楚茵表示,人工流產的權力應交予醫師專業診斷與女性自主意願,而非將配偶同意權擺第一。她舉例,若是醫師診斷後,建議個案需要人工流產,卻因配偶不同意,而耽誤人工流產的最佳時間,影響女性的健康,反而是本末倒置。

對此,芳馨診所醫師林俊良說:「取消配偶同意對於婦女權益來說是一大進步,身體自主權能更有保障。」 他也建議,將「取得配偶同意」更改為「告知配偶」是較佳的解決方法。若遇到無法告知的情況,可經由社福單位轉介,保障女方身體自主權,同時也確保男方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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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心跳法案 各方爭論未解

彭迦智於2019年提出心跳法案公投,他主張優生法施行細則:「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應修正為:「人工流產應於妊娠八週內施行」。他解釋:「心跳法案並沒有刪除原先的負面表列,只有在時間上面進行了切割。」他澄清,並非完全禁止女性人工流產,法案還是保留優生法的人工流產條件。

彭迦智說明,此公投案是為了提醒女性注意並重視自身身體與權益,若女性性行為後可以隨時注意自身狀況,每週驗孕一次,就不會錯過八週的人工流產時機。對此,林俊良說明,若法案通過是較理想化的狀況,有些女性的經期較不準時,懷孕前期的出血也可能誤認為月經,導致判斷時間出現誤差。

曹宜蓁認為,個案並非單一化,這攸關性教育與性別教育的實施等太多原因,以及女性懷孕後與配偶溝通、未成年女性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也需要不少時間。她舉例,目前有許多醫院的婦產科醫師,因個案妊娠超過十二週或是基於醫師本身信仰等因素,不願做人工流產,因此需人工流產的女性,只能找較小型的婦科診所甚至密醫。

曹宜蓁坦言,若此法案通過,需要人工流產的女性的權利將會被大幅限縮,等同冠上保護女性的名目來懲罰女性。

林俊良解釋,「主張八週胎兒出現心跳的說法,每個狀況都不一定,若在懷孕初期約五、六週時,用超音波檢查也能聽見胎兒心跳,口服人工流產藥物RU486也要在七週內使用。」因此他強調,心跳法案主張「女性超過八周後不能進行人工流產」,以醫學角度看來是不專業且較無根據的說法。

人工流產藥物RU486。 攝影/廖若君

力拼消除歧視 增設第三方機制?

近年來,因應聯合國頒布的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許多立法委員針對優生法提出修正案。其中「優生」二字,被認為有歧視身心障礙、特殊疾病者的疑慮。

2021年5月,共有19名立法委提案將法規名稱改為「生育保健法」。提案委員之一的林楚茵表示,提案目的主要為了減少歧視,生育的前提應是站在胎兒及母親健康的立場,而不是選擇優良基因的角度。

曹宜蓁坦言:「最重要的還是彼此的關係,若是親子或配偶關係良好,為什麽不能溝通人工流產的事呢?」在她的社工生涯中協助較印象深刻的,是個案的媽媽向勵馨基金會求助,說她的女兒從16歲開始至今兩年,已經四次施行人工流產,而這已經是第五次懷孕,希望機構可以幫忙與女兒溝通,不要再重蹈覆徹地懷孕又流產。

曹宜蓁邀請母女到機構接受輔導,並將母女分開晤談,才聽見女兒真正的想法。曹宜蓁說明,個案的媽媽從來不聽個案的想法,也從不過問個案是否想留下腹中的孩子,僅因信仰的宗教不能未婚懷孕,就擅自幫個案決定要拿掉孩子,因此個案想藉由不斷懷孕的方式來報復母親。

曹宜蓁也強調,並非所有法定代理人都如想像中的有解決能力,有更多法定代理人,因為精神疾病、服役、藥物濫用等問題無法為孩子決定是否要做人工流產,導致個案不斷拖延進行人工流的時間,甚至到了無法人工流產的孕晚期。

人工流產方式一覽表。 製圖/張詠詠、資料來源/林俊良

因此勵馨基金會及其他相關的婦女團體建議,台灣可增設「第三方人工流機制」,讓獲法律許可的司法單位介入,在懷孕初期儘速評估未成年個案的需求,並協助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個案進行人工流產,給予脆弱處境者適當的救援、完整的庇與良好的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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