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社福

陽光照不到的#MeToo 不完美的受害者

記者 許文寧、梁岑、林敬儒/採訪報導

#MeToo運動由塔拉納·伯克艾莉莎·米蘭諾發起,擴及有色人種、基層女性,延伸好萊塢甚至全球。米蘭諾發聲當天,#MeToo標籤就在推特上出現20萬次,直至今日,此標籤在全球至少85個國家當中出現,可以輕鬆用各種語言查詢到#MeToo運動,也更容易看見正分享性暴力經驗的受害者。然而,卻仍有人在#MeToo運動中感受大不相同。

遭遇侵擾 卻被他人質疑

受害者遭受二次傷害。製圖/許文寧

當#MeToo運動襲捲全球時,日本卻顯得格外沈默。2018年紅極一時的「女高中生社長」椎木里佳在推特訴說經歷性騷擾的遭遇後,得到的卻是大量網友湧入批評她「說謊」、「為了被注意」、「默許」等,#MeToo運動帶給她的竟全是負面評價。

台大政治學系性別研究學者黃長玲。 攝影/梁岑

台大政治系教授、性別研究學者黃長玲指出,各種案件中只有「性的犯罪」,尤其性暴力受害者,特別容易遭受大眾的譴責。台大女研社前社長鍾予晴也舉例,相較於竊盜,物品被偷的人就不常被指責沒有保管好物品。

所謂完美受害者,即指受害者沒有任何可挑剔之處。鍾予晴說明,大眾也容易用受害者遭遇性騷擾時的反應質疑:為什麼不求救、不拒絕、不抵抗,或是事後是否依然與行為人保持聯繫等,從而判斷是否真有性騷擾事件發生,就形成了評斷完美受害者的標準。

「像我今天穿低胸的衣服,人家會說被騷擾是你自己的問題。有幾次我在公車上被騷擾,別人就不太會去多說什麼。」受害者Z說明自己在經歷性騷擾時,會因事件的狀況或是自身的表現而遭到他人的檢討。

情感連結 正面回應

隨著#MeToo風氣形成,性暴力案件揭發形式從匿名新聞、不帶感情的判決書,演變成包含情緒的受害者自白。全芯創傷復原中心社工林芮璿提到,有時當受害者揭露自身經歷時會被要求提出證據。為了支撐故事真實性,受害者必須講述遭受性暴力的細節,然而確認真偽並不能實際幫助到受害者。

社工黃怡禎亦指出,他人給予性暴力受害者的反饋,將很大地影響他們面對自身困境以及社會認知的建構。當受害者在表達後無法獲得正向回饋,或是得到沈默的回應時,他們會比原先更害怕自己的經驗是不是糟糕的,甚至擔心自己是否也糟糕。

「他就只是沒有跟我有甚麼接觸而已,我都會一直不斷的反省自己。」受害者琪琪在與朋友分享自身的性暴力經歷後,卻同時承受自責的龐大心理壓力。

受害者除了身體的傷,更飽含心靈創傷。 拍攝/林敬儒

黃長玲肯定,要奠基完善社會規範,真實案件與社會對話的累積必不可少,#MeToo運動因此成為社會對性暴力觀念及規範建立過程中非常重要的角色。既然#MeToo運動有其必要性,如何做好正面回應就成為重點。

欲及時給予正面回應,黃怡禎首先提醒,受害者願意對身邊朋友訴說自己生命經歷時,說明受害者對此人非常信任,作為被賦予信任的人,同樣相信自己能給予幫助非常很重要。過程中,只需主動積極表達個人感受,與對方達成情感相通的連結,用心回應就能給予受害者較好的反饋。

而處於旁觀者角度時,黃長玲則認為性暴力案件都需有專業調查過程,因此當案件被揭露時,她建議大家不輕易做任何的評斷,可以給予宣稱的受害者鼓勵,但一定要避免去譴責受害者,並且不在不了解狀況之下,給予被指控人正面評價。

權力不平等 性暴力產生主因

1998年,七海旅行社女員工被上司邀約出門卻遭遇性騷擾,而後拒絕上司卻換來一連串懲罰行為,甚至遭到解僱。女員工控告上司並起訴,上司卻認為自己是在做合理追求行為。這是台灣首見性騷擾判例,也是加害者否認是加害者的案例之一。

黃長玲認為,性暴力牽涉兩種權力,一是顯而易見的職位性權力,譬如職場中上司比下屬更有權力;二則是文化性的。文化性的權力不是隨時能發生的,而是社會長期累積的結果,它規範何種角色會更受人尊敬、何種會缺乏發言的空間。

她補充,實際上性暴力受害者女性比例極高,即使並非女性,也多為性別權力中的弱勢族群,例如:同性戀、氣質不符刻板印象的男性;社會權力分配不公平的態度,很容易反應在性暴力案件上。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所長伍維婷則提醒,雖然權力絕對是性暴力產生的因素之一,卻並非唯一原因,即使在平等的情感關係中,也會因爲社會中性別教育普遍不足的狀況而潛藏施暴因子。她進一步解釋,例如男性在社會文化中不被鼓勵表達情緒,或被要求承擔責任、展現強悍的刻板印象,因而造成男性尋求錯誤的溝通方式,破壞兩性相處平衡。

加害者在性暴力案件被提出時,感到冤枉,質問受害者為何不反抗、不表明抗拒?黃長玲指出,此即說明在權力不平等的體制中,掌權者對擁有的權力沒有節制,更缺乏反省能力。 她建議,多與有性別平權意識的朋友交流、常接觸相關資訊,建立共享性別平等價值的互動,能有效幫助跳脫既定的想法。

性別相關法律年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製圖/林敬儒

綿密教育宣傳  強化輔導陪伴

鍾予晴指出,在性別相關法規的建立過程中,各種變動與調整皆為保障受害者的權益,讓受害者在求助後可以得到更好的申訴空間。

但調整後仍有值得思考的問題,鍾予晴表示各法條中,性騷擾的定義和涵蓋的範圍不盡相同,在過往的判決當中可以看見不同詮釋和理解,惟此現況將會成為促進台灣社會實質平等的阻礙。法律的問題仍需長時間累積與推動,面對司法制度無法幫助到的受害者,她認為在宣傳、教育方面深耕,乃現階段改變社會對於性暴力的認知應優先進行的部分。 

法律對性騷擾定義的規範。資料來源/綜合整理、製圖/林敬儒

相較司法制度,輔導則更能即時給予受害者心理層面的安慰。林芮璿指出,她接觸到的性受害者在揭露自身經驗時,得到的反饋更多是負面的。她猜測原因來自於當前社會,通常對負面經歷感到抗拒,許多人聽到或遇到壞事情完全不知道該如何應對,導致即使並非性暴力事件,負面回應也總大於正面回應,徒增雙方心理壓力仍無法真正得到解決。

全芯創傷復原中心提供良好的諮商環境。 圖片來源/全芯創傷復原中心

對此,全芯創傷復原中心統整出較好的程序:第一步表達自己感受、第二步詢問是否需要更多專業幫助後,若依然不知道如何應對,可以選擇在第三步時,諮詢專業單位了解如何陪伴。

除了民間機構的投入,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針對案件擬定不同流程,接獲通報將案件分類分級處理,後續更結合警察局、社會局和教育局等不同單位評估案件,提供最適合的緊急救援和復原輔導,給予受害者及時協助,讓他們在通報後,擁有最好的空間和管道面對受到的傷害。

 

看精彩融媒體報導:《陽光照不到的#MeToo 不完美的受害者》

 

延伸閱讀:

性騷擾難界定  惡狼伸爪難法辦

職場性騷擾 受害者忍悲含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