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評議焦點

曝「偵查不公開」 媒體引爭議

記者 蔡銍湣、劉衛憲、林芸寬/採訪報導

今年829日,一名來自高雄的少女,因尋找打工機會北上至新竹,卻遭嫌犯略誘囚禁於密室之中,社會稱之為「高雄少女失蹤案」。其中,媒體透過大篇幅報導,引起社會對案情的高度關注。根據民間兒少服務及倡議團體聯合聲明指出,部分媒體報導此案時,有過度詳述案件之疑;警方不斷公布偵辦訊息,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嫌疑。

媒體大篇幅報導高雄少女失蹤案新聞。攝影/林芸寬

偵查不公開 保護關係人

「偵查不公開原則」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即案件偵辦人員不得隨意洩露偵查程序、內容或資料。大壯法律事務所所長暨主持律師高宏銘表示,偵查不公開原則目的在於保護案件相關關係人名譽,以及避免檢察官蒐證時無法達到預期目的。

高宏銘說明,偵查程序中的對象尚未被定罪,有可能是無辜的。媒體一旦報導,社會將知曉特定人士被檢察官鎖定偵辦,就算最後檢察官認定其無罪,也已經造成特定人士的名譽傷害。如2013年的八里雙屍案,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當年被檢察官視為共犯,偵辦人員洩露資料給媒體,呂炳宏隨即被媒體大肆報導為殺人犯,即便後來洗清嫌疑,但個人名譽、商業經營早已受損,難以回復。而偵查程序如果公開讓媒體報導,可能造成嫌犯趁早逃亡、共犯串供或湮滅證據,造成檢方搜證困難、提高偵辦風險。

法務部檢察司調部辦事主任檢察官陳舒怡指出,偵查中的程序若過早的被媒體披露、大量報導,容易產生媒體未審先判、標籤化、任意揣測案情等問題,進而侵犯到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亦無法確保司法的公平審判。

檢調單位與辦案相關人員需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圖為台北地方檢察署。攝影/劉衛憲

維護公眾利益價值 

陳舒怡提到,偵辦案件雖奉行偵查不公開原則,卻有例外情形。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規範,經主管機關審酌,該案件若具有公共利益維護或合法權益保護,必要時可以適度公開偵查程序及內容,向社會大眾及媒體進一步說明案情發展。

公共電視台新聞部經理蘇啟禎表示,以「高雄少女失蹤案」為例,該事件正是透過媒體獲取社會關注、集結各界力量協尋失蹤少女,是媒體發揮的正面效益。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員警邱秉證說明,媒體報導可提升社會對議題的關心,會施加警方壓力、加速破案進度,盡快讓案件水落石出。

蘇啟禎認為,媒體擁有知情權和守望環境的責任,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不能禁止所有的報導。他表示,台灣是一個資訊暢通的民主法治國家,希望在法規之下,適當讓媒體揭露消息給社會,使民眾更加安心、知曉事件狀況,傳遞社會公共利益價值

電視新聞第一時間為協尋失蹤少女,公布少女照片。攝影/林芸寬

媒體自律促新聞自由

被問及媒體如何在人民知的權利與檢察司法間取得平衡,高宏銘認為,各單位應盡好各自的職責,如法務部澈底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對違規媒體開罰;媒體做好事實查證,不隨意報導,「每個單位都盡好自己的角色,就會取得一個社會上的均衡和平衡。」

高宏銘希望媒體能持續提升自我能力,提供消息正確而來源清楚的報導,善盡職責本分。陳舒怡也表示,偵查不公開宗旨為公益維護和人權保障,希望媒體在報導的時候能將這兩點放在心上,多加發揮自律精神。

新聞娛樂化 收視率背後的隱憂

台灣自1993年發布《有線電視法》以來,各家媒體百花齊放,如何在眾多新聞台當中脫穎而出,成了當前商業新聞台在製播上的最大難題。然而近年來社會案件頻傳,媒體在報導犯罪相關新聞事件時,以娛樂化和大篇幅的報導方式,不論對於案情或是閱聽人,都會有相當的影響。

網路媒體以動畫形式呈現犯罪新聞。攝影/林芸寬

對此,公視新聞主播兼司法線記者蔡慧玲表示,商業媒體為了收視率和點閱率,必須用各式不同的方式去報導和揣測觀眾喜歡看的內容,並不斷的嘗試不同方法去報導。只要發現收視率有所提升時,他們就會持續追蹤,甚至是以娛樂化的方式去做報導或以談話性節目去深入探討。

談到公視在處理犯罪新聞時的準則,蔡慧玲提到,公視有別於商業新聞台,處理犯罪新聞的方式大為不同,較著重於探究誘發事件的原因,預設報導播出後會對受害者和社會大眾帶來何種影響,並在最後告知受眾該如何去預防社會事件的發生。

輔仁大學新聞傳播學系主任何旭初表示,其實不只是犯罪新聞,媒體亦會把其他種類的新聞以娛樂化方式處理,使得比較嚴肅的新聞被當作笑話來看待,媒體注意市場的需求無可厚非,雖然人們認為媒體不該只關注於市場,但現在大環境和過去不同,若不重視市場便無法生存,如何在理想和現實之間拿捏還是媒體現在最大的問題。

新聞媒體在處理犯罪新聞時,報導的篇幅及播報方式皆是影響案情和閱聽人觀感的重要因素,媒體該如何在收視率和新聞自律報導中取得平衡,為當前新聞報導所需要面對之課題。

落實媒體自律 閱聽眾成關鍵

根據國際非政府組織「無國界記者」發布的《2020新聞自由指數》報告,台灣相較去年仍維持在亞洲第二名,不過評分略為下滑,原因在於媒體商業化後,過度追求收視率與利益,部分媒體忽略了自律的重要性,做出不適當的報導。

根據無國界記者發布的2020年新聞自由指數排名。 製圖 / 黃昱穎

公共電視台新聞部經理蘇啟禎認為,新聞自由度高是台灣言論自由的象徵,但媒體商業化後的確產生問題。他表示,以公共電視為例,遇到重大犯罪案件時,會首先衡量該事件之公共利益與新聞價值,且不過度描述案件細節,避免引起社會模仿效應。對於犯罪案件報導的分寸,公共電視台晚間新聞主播蔡慧玲指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會謹慎拿捏當事人個資以及新聞用語,但也會適度揭露案情發展與犯罪手法,作為提醒社會大眾的效用。

何旭初認為,很難以法律達成管制媒體的目的,畢竟NCC不能對新聞採取事先審查的模式,也有違反新聞自由的疑慮,因此自律才是媒體最重要的準則。閱聽眾應該成為媒體自律的監督者,而不是媒體亂象的幕後推手。改變閱聽眾的視聽習慣並不容易,他也建議應由媒體識讀教育著手,培養大眾對新聞內容的敏感度,塑造媒體與閱聽眾的正面循環。

新聞自由是台灣的寶藏,體現民主開放的體制。何旭初期望媒體能拿捏報導分寸,每位新聞從業人員心中都應該有一把尺,要求自律、追求自由,台灣的媒體環境才能有所展望。

 

輔仁大學新聞傳播學系主任何旭初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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