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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覺失調病患殺人 多次輕判惹眾議

記者 張心瑜、黨怡君、藍品謙/採訪報導

近年來台灣思覺失調患者殺人案件時有所聞,然而法官的判決卻輕緩許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在少數,甚至無罪,引發大眾質疑,同時也對被害者家屬造成二度傷害。對於精神鑑定的過程,人權協會與律師都認為有加強空間,法務部則重視司法整體多方改善和社會安全網的完善建立。

未來待改善之處

近年思覺失調患者殺人事件頻傳,2015年發生女童割喉案,兇手龔重安持刀割破國小女童的喉嚨,送醫後宣告不治,法院判其無期徒刑定讞,2016年發生震驚全台的小燈泡事件,兇嫌王景玉在女童母親面前將她砍死,最終也是無期徒刑,2019年鄭姓男子(以下簡稱鄭男)因火車逃票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在今年2020年一審判決鄭男無罪,引起社會譁然。

行政院法務部部長蔡清祥說明,在刑法上並沒有思覺失調這樣的稱呼,而是稱為精神障礙或是心智缺陷,若是達到欠缺判斷行為不法,也就是加害者無法判斷自身行為已經違法,在刑事責任上可能是不罰,若是判斷能力較低,則為減輕其刑。

蔡清祥表示,一個案件經過警察查獲,檢察官進行偵查,這時可能會求助於醫療機構,判別是否須負刑事責任,或是起訴後移至法院審判,法官認為有其必要性後送至院方檢定,精神鑑定的流程並無固定。

日前刺死鐵路警察一案,蔡清祥說,殺警本身是不對的,但是否須負刑事責任,需先判斷加害者有無精神障礙,並且已經無法認知自身行為違法,該案法院認為其已達上述情況而判無罪,但處以監護處分,所謂監護處分是要進一步的治療,包括到精神病院、門診、家庭看管、社會團體協助等。

案件發生後,社會安全網成為大家重視的問題,蔡清祥表示,社會安全網需靠內政部、衛福部、法務部等,各自分工合作才能將社會安全網建立得更加完善。

而有關司法精神病院的進度,蔡清祥說明,目前是由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共同規畫,衛福部尋找適當醫療場所及提供醫療資源,法務部則著重在司法效能部分,預期達到對於思覺失調犯罪者「治療」及「保護」的目的,使其穩定病情,減少對大眾及社區造成危害的風險。

蔡清祥提到,目前台灣的法規施以監護期限限制在五年以下,殺警案遭到大眾矚目,民眾擔心萬一五年後仍未康復,可能有危害社會之嫌,因此,法務部提出了修法建議,可延長三年並且不限次數,每年都要進行鑑定及評估是否仍需監護。

由於許多案件的判決結果引發社會熱議, 根據司法院的司法改革主張,其中內容說明,法官的裁判是根據「法」來宣判,歧異的裁判為人民不信任司法的原因。蔡清祥表示,法務部推動司法改革的方向,內容有透明監督的人民參與、溫暖友善的被害人保護、保障人權的被告處遇等,透明監督的人民參與可讓國民參與不起訴審查,並且加強不適任檢察官的評鑑淘汰。

台灣司法制度須改善

針對思覺失調犯罪的判定,社團法人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直言尚有改善空間。關於思覺失調患者犯罪後的裁定,劉承武表示,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款後半段的但書與予裁處,法官應該要審慎辨別,若是犯人是社會人格違常造成的思覺失調患者,一樣要被判刑。

劉承武說到,思覺失調犯人若是在犯罪前有醫囑明言,不回診、不服藥、發病率高,自行放任疾病可能造成的危害,便符合刑法第13條第二項直接故意、明知故犯,犯人縱容自己的疾病惡化,這不符合不確定故意,此時不能適用減刑和免責條款。

行政院法務部。照片提供/法務部

對於台灣的審判制度,劉承武認為陪審制和參審制是台灣可以效仿的方法,然而,律師蘇文俊表示,陪審制或參審制是針對事實認定,由陪審團或參審人員進行認定,與我國專業法官制度有所不同,但精神鑑定的問題並非在於事實認定過程,而是鑑定單位與法官之間的溝通。

不過蘇文俊提到,能否準確反映真實事實,與陪審或參審制度無關,許多人認為陪審或參審是司法改革的靈方妙藥,這是惰於思考的結果,跟民眾對於法院判決不願意真正閱讀,卻只懂得跟隨媒體標題起舞,才是司法改革的困境。

關於思覺失調犯人犯罪後的程序,劉承武表示,目前台灣的刑事訴訟,在審判中或偵查中已經發現犯人是具有危害性的精神疾病病患,卻沒有任何法條可以在刑事訴訟法裡馬上羈押犯人就診。

只要沒有鑑定結果就無法將犯人收押,劉承武認為未來應在刑事訴訟法101條之一加第四項,如果犯人的精神疾病是屬於反覆無常和具有危害性。

為了預防社會不被危害,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與予收押,劉承武希望法務部、立法院能針對這部分訂法。在保安處分訴訟執行進行收押,讓公義私義獲得平衡。

此外,蘇文俊表示,台灣目前較不足之處,是缺少專責收治單位,針對收押精神疾病犯人,以及未來執行精神疾病犯人來進行收治,蘇文俊認為建立精神專門病監是有所必要。

思覺失調症患者可能欠缺判斷行為能力。製圖/張心瑜
觀審、參審及陪審制度之差異比較說明。 資料來源/綜合整理、製圖/劉庭妤

精神鑑定機制需加強

關於精神鑑定是否有加強部分,劉承武認為法官應該要調查思覺失調犯人得到此病的前因後果,以得知犯人的病情來做正確的判決,日本和德國研究皆指出,許多人因為社會人格違常,也會形成精神疾病。

然而台灣許多法官跟精神科醫生在鑑定時都沒調查前因後果,精神鑑定醫生應該對於思覺失調犯人患病的前因後果說明,才能夠作為判決的依據。若是無法做到思覺失調犯人患病的前因後果,判定結果又沒有之前的實際經驗為依據,檢察官和法官不該採信。

此外,對於思覺失調患者犯罪的精神鑑定,劉承武表示,精神科醫生應該讓精神鑑定結果符合以實際經驗為基礎的標準,因為目前大腦科學與認知科學沒有待驗性,因此判定的因果歷程和判斷依據的文獻資料,必須公開,若是資料未公開,會違反憲法第八條的實質正當法律程序。

對於精神鑑定的過程,蘇文俊律師表示精神鑑定領域是非常專業的過程,而且不同鑑定單位對於同樣案例也會有不同看法,這在台灣司法審判實務,是有發生過的例子。

因此,蘇文俊認為精神鑑定應該仿效法院審判合議制,由兩或三個以上鑑定單位分別鑑定,統合意見後,供法院參考,這樣的鑑定結果會較為全面。

其次,蘇文俊說到,法律人不懂精神鑑定,鑑定單位不懂法律,因此對於真正要鑑定的問題的呈現,雙方在溝通上可能會有所誤差,或甚至出現完全不在同一基礎上的無效溝通,這都是台灣司法精神鑑定所遇到的困境,所以如何提升跨領域專業能力,是必須首要重視的。

蘇文俊表示,台灣目前較為不足之處,就是在於缺少專責收治單位,針對收押精神疾病犯人,以及未來執行精神疾病犯人來進行收治,蘇文俊認為建立精神專門病監有其必要。

判斷依據及減刑程度

許多思覺失調患者的案件結果都讓民眾及家屬感到不滿,而這些患者所依據的法條及減刑程度都有所不同,當下的狀況及患者的的情緒都可能會使得判決受到影響。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施奕暉表示,思覺失調精神病狀,因可能會對周遭環境發生幻覺,導致行為和思考產生結構性的混亂,進而產生突發而欠缺預謀動機的犯罪。

實際上目前的判斷標準,施奕暉說明,取決於行為人於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否具備犯罪行為的突發性、犯罪對象的無識性,也就是說行為時不考慮自身可能受傷也不會挑選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的無選擇性、犯罪時不會畏懼規範等四點來評估。

關於殺警案,施奕暉認為,若鄭男經鑑定確實喪失辨識力及控制力,法官依法如此判決有其依據,重點在於衛政單位應建立嚴密機制承接監控危險人物,精神醫學有別於法律,當報告指向被告行為時已喪失辨識力及控制力,法官很難視而不見。

施奕暉提到,監察院於2019年3月調查報告指出,監護處分除長期存在經費與執行處所不足的問題外,執行方式已住院治療為主,欠缺再犯預防處遇措施,因此,當務之急法務部應與衛福部合作,研議如何完善刑事司法與公共衛生的整合體系,改善弊端才能有效降低犯罪人再犯風險,強化社會安全。

歷年思覺失調患者殺人案。資料來源/綜合整理、製圖/劉庭妤

殺人不罰 與民眾的思維出現代溝

近年來精神疾病患者殺人事件層出不窮,社會對判決及刑期的裁定感到不滿的的聲音越來越大。然而現行的法律是否能讓法官擁有足夠的法源作出判決,仍是一大癥結點所在。

朱學恆認為此次判決缺乏與人民溝通。 照片提供/朱學恆

朱學恆認為,台鐵殺警案主要是因為法院判決內文不夠清楚,且殺人無罪這件事情違逆了一般人的邏輯與道德感,在現今法律的體制看來,判決的內文不但要能告訴受害者家屬案件如何宣判罪行外,也要與一般民眾溝通。

朱學恆說明,此次判決引用 刑法第19條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然而他質疑,法院的判決書中並未解釋清楚為甚麼不引用第二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朱學恆指出,首先鄭姓患者知道要買水果刀防身,也知道有危險時要用水果刀攻擊,這都可以作為他有初步辨識能力的證據。在現今台灣的法律制度下,法院必須在判決書中說服一般民眾。而他也完全不能理解這麼重大的刑案,法官卻只找一組人做鑑定並作為最後判決的依據。

強制治療時間裁定需重新探討

針對被告強制就醫判決僅需要五年,「需要讓大眾知道此次殺人案件中的後果是什麼?」朱學恆對此表示,如果是強制治療二十年至三十年,甚至終身治療,至少能夠說服民眾有些症狀是需要終生治療的、是需要花費一輩子的心力去抗衡的,但如果只是五年內就能回到社會的話,很難讓受害者家屬、甚至是一般民眾去了解這些病症的嚴重性。

然而《刑法》第87條3項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諭知監護處分(指強制治療)的期間是5年以下。朱學恆認為,法官若用了刑法十九條後,使犯案人能夠因其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不罰,但這治療五年是否能真正治的好這些病症是由誰來公斷的,每一個病患都應該是單獨的個案,確立以後依照每個人的狀況予以治療時長,才是解決的方法。

最後,朱學恆對執政者針對這件事做出支持上訴的表態表示不解,上訴本來就應該是被害人的權利,而執政者有權利去做修法,卻沒有作出相應的修法,除了具有宣傳意義以外,絲毫沒有半點實質用處。唯有真正督促執政者修補社會安全網的漏洞,才能夠使民眾免於恐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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