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社福

【毒品法律-司法進行式3】反「司」現況 改變根本才能解決問題

記者 田宇涵/採訪報導

青少年施用毒品的案件時有耳聞,且首次施用毒品的年齡層也逐年下降,根據2009年「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查」結果報告指出,首次施用毒品年齡下降至12.5歲,令人訝異。

針對此一現象,「如何避免毒品黑手深入校園」成為各級學制校方不得不正視的重要議題,在社會層面,大眾則對相關法條之約束效力及未來修法方向的較為關心。對此,透過專訪,桃園地方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王以凡對青少年施用毒品案件相關迷思、法律實務層面和修法趨勢做出了具體且清晰的說明。

社會大眾視線的餘光——「未成年施用毒品案件」

試想,報導中的施用毒品衍生社會案件,有幾位事件主角是未成年人?儘管都是施用毒品議題,但青少年施用毒品案件則較成年人而言未受社會關注,原因有二;首先,受到經濟限制,青少年施用毒品劑量比成年人來的少;再者,青少年施用毒品場所多在室內,在公共場合進一步滋事的機率又較成年人低,因此並未成為社會大眾關注焦點。

未成年吸食毒品的情況較難為人所知。圖片來源/pixabay
數據即為事實?  首度吸毒年齡下降堪慮?

毒品議題總在社會大眾幾乎要將其拋諸腦後時重返鎂光燈下。僅由數據觀察,毒品問題儼然成為台灣受刑人主要原因;但事實是否真如數據統計所呈現的那般嚴重?並不盡然。

 影響數據的可能性百百種,其中,王以凡舉例,「警察緝捕的積極度」,就可能導致影響數據,「警察在每一個時期都會有不一樣的追查目標,為了達成他們的業績,就容易疏忽掉另一個群體,造成吸毒人數看起來下降」。除此之外,法規對於數據也是影響因素之一,「台灣對於毒品的法律一直在推陳出新,間接影響司法對於同個吸毒行為的判定準則,這也是影響人數的因素之一。」

數據之外的實務現況,事實上是值得樂觀以待的;將焦點放回青少年身上,王以凡肯定地表示,根據近五年的資料,整體而言,青少年施用毒品的人數正在持續下降。歸功於司法制度與社工的努力,隨著近年《少年事件保護法》和社福措施進步等等,青少年施用毒品案件總數量不斷的下滑。至於首度吸毒年齡的下降,反應的僅是極少數的案件而已,並非社會的常態,而人數的起伏則如前所述般,受到許多因素影響。

「警察緝捕的積極度」,就可能導致影響數據。照片來源/維基百科
浪子回頭路  司法體系的完整輔導系統 

青少年一時誤入毒品陷阱,只要回首,司法體系事實上仍為這些孩子敞開雙臂,並準備了完善的輔導制度。「關起來並不能解決問題,而是改變他犯罪的動機」,王以凡強調,青少年施用毒品原因千百種,但其實很少有上癮的症狀,大多只是想融入同儕,或因為家裡、學校環境壓力過大,想紓解才用毒。若僅把這些孩子關起來再放出去,再犯的機率可以說是100%。唯有從根本改變,才是拯救這些迷途少年的最佳方式。

在司法體系中,從調查到開庭,從訓誡、輔導、保護管束、感化教育甚至到安置輔導等不同處置方式中,每個環節都備有專業社工,隨時給予孩子們關懷,引領他們在返航的途中不再迷失。

秉持著「改變」比「拘禁」更好的原則,審判上,若情況輕微不予審理,或是家庭環境完善足予孩子改過自新的機會,法庭多採「告誡」處理,盡量降低犯罪率;若審判成立,實務上則會盡量以「訓誡」和「保護管束」為主。

王以凡解釋,保護管束和感化教育一次都是三年,感化教育有提前結束的可能性,但它限制自由的方式往往較為極端,因此能免則免。除上述兩者處置方式外,「輔導安置」則更值得一提;針對可能為不良環境所困的少年,法院藉由與民間安置機構的合作,提供這些少年一個避風港,進一步離開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的原有圓鏡,從而降低犯罪動機。

上述輔導不僅針對有施用毒品事實的少年,甚至也包括以及有行為偏差傾向的「少年虞犯」。對此,王以凡指出,因人權意識抬頭,司法上正朝向將「虞犯」此一制度移出實務中,改以讓校方介入關心等等較為溫和的方式進一步保障青少年權力。

青少年較常因同儕及學業方面的壓力才會接觸毒品。圖片來源/pixabay
實務上的裂縫   司法與行政的各自獨立

由此來看,司法體系期望藉由給予迷途少年較為完善的輔導,協助他們回歸正常生活。但實務層面上,王以凡點出了一項隱憂:「現行司法體系與行政體系的切割」。司法與行政體系之間的切割相當徹底,恐造成本應為不間斷的介入輔導產生空窗期。

以在學生與非學生身份為例,當青少年一失去學籍,負責介入的單位便因此改變,而原有單位的社工恐因當事少年的身份別改變停止介入輔導,除造成空窗期,更可能進一步導致青少年與社工之間的信任更難建立。

對此,王以凡表示,若「扮黑臉」的司法體系能與「扮白臉」的行政單位相互合作,相信這些青少年可以得到更完整的幫助,從而有效降低防罪率,同時也能讓在第一線人員所付出的努力效果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