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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車賴著不走 民眾抱怨長期占用免費停車格引糾紛 警方表示須依情況才可拖吊或開單 – 1859期

車位難求,長期占用路邊免付費停車格進行宣傳的廣告車,往往讓急著找車位的駕駛人傷透腦筋。警方也常接獲民眾抱怨,社區出入口遭外來車輛占據,導致汽車無法正常出入。針對停車位問題,新店分局第五組組長張啟南表示,民眾需要再教育。
新店市主要幹道旁隨處可見各類廣告宣傳車輛,其中復興路一帶更有車主占用停車格進行汽車買賣宣傳,使車位不足的情況更加嚴重。
民眾質疑,難道警方不能採取拖吊作業?對此,交通隊值班員警表示,若民眾將車輛停放在禁止臨時停車、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以及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處,可依法拖吊,若停放在免付費車格,則須依情況判斷。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除上述情況可進行汽車拖吊外,第五十七條中更補充,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汽車修理業者,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可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之罰鍰,不過由於免付費停車格之使用權為民眾共有,依法並不能給予拖吊,但可連續開罰單。
交通隊值班員警也建議,若社區內發生外來車輛停放導致出入受到影響,可會同公所或里長會勘,增設禁止停車線或畫製禁止停車格,對於違規停放車輛,交通隊將進行拖吊。
不過外來車輛除當地居民,員警並無法辨識,也有修車廠業者將承修之車輛停放在免付費停車格待車主領取,民眾又該如何分辨其行為已違法?
張啟南認為,這是民眾對停車位認知上的差距,若確定修車廠長期占用停車位,則分局可採取道德勸說,如果真的開罰,罰的並非車廠而是汽車車主,只是治標而不治本。
另外他提到,近年來政府相當重視民眾要求,地方上的缺失往往需召集民眾、地方里長、市民代表及公所進行會勘後才能處理,若在社區內畫設禁止停車線,民眾往往擔心自身權益受損而拒絕,爾後若發生外來車輛停放社區時,又抱怨警方不採取行動,但實際上車輛停放並無違法時,並非警方不處理,而是民眾主張自身權力同時,警方也須依法辦理。
張哲南也表示,停車位分為付費及免費兩種,付費停車並無爭議,但免付費車位之服務對象為全體市民,甚至發生糾紛。如變成私人車位,不滿外來車輛使用,當然造成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