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顧

姓名條例修正 改名二次為限 – 1718期

想改名字的民眾有福了,舊時戶政法令規定,一人一生只能改名一次,今年十月十五日起,將施行修正後新的姓名條例,以改兩次為限。民眾如因為名字粗俗不雅、不堪入耳、易取諧音字等特殊原因,而需申請改名者,以兩次為最高限度。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第二次更改姓名之權力,規定需在成年之後方可使用。根據刑法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中規定:十四歲以上國民,在九十年十月十五日,新修改姓名條例施行後,如有經通緝、羈押、宣告強制工作判決確定、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認者、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緩刑或未達執行易科罰金者等情形發生,將不得申請改名、改姓或更改姓名。此項規定不包括判決過失者,需向相關單位查詢。民眾欲申請更改姓名,須攜帶出生地戶籍謄本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因身分單純,查詢便利,相關證件齊全,將於一小時內完成登記;十四歲以上者,查詢資料繁雜,需花費五天的時間。